甲某在1999年因镇政府征用我住宅修建军河堤坝,甲某家有400平方的宅基地。镇政府说没有这么大的地方补偿。只有90平方。甲某人多要400平方才够用。就不用它的补偿的90平方(并没放弃补偿的权利)。后来甲某(A田)与同村(不同生产小组)乙某(B田)邻里互换水田来建房。当时村干部,乡干部,镇政府的书记及镇长有在开建现场指导方位。过了一段时间,到甲某的基础挖好后。镇国土所通知停建。要甲某另找地方,甲某又与同村(不同生产小组)丙某(C田)邻里互换水田来建房。建好后一直居住到现在。
1999年到现在
1)甲某是在以换好的(B田)耕种。
2)丙某是在以换好的(B田)耕种。
3)乙某是在以换好的(A田)耕种。
换田是口头协议:
1、 甲某与乙某换田没明确的文字记录依据。
2、 甲某与丙某换田没明确的文字记录依据。
3、 甲某与丙某所换(C田)是用(B田)的。
现在乙某反悔。要在(B田)耕种。甲某与丙某不同意而产生矛盾。
我们是共村不同生产小组,但我们村还共有山林地未分给村民的。
我是政府拆迁互换。且以过了14年了。
当时换田是同乙某父母换的,补了差价的。现在主要是其2个儿子反悔、说不知道换田,现在其父也一起反悔了,刚开始反悔还承认有补差价且村干部还问了确认,但没记录。现在连补差价也不承认。连村干部也改口说没听到。
河北省青龙县村民打工,家中责任田、责任山、树被人偷卖 事情概况: 河北省青龙县双山子镇金宝沟村干部趁村民在外打工之际,将农民数十亩自留地、自留地,违规卖给当地“恒拓矿业”,至今三户村民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太黑暗,泣血,盼帮助。 村民,河北省青龙县双山子镇金宝沟村民,王海、王和、王庆等三户村
在一家店吃饭与其它包厢的人发生争执.本人打电话叫了几个朋友.把其他包厢的人打了但不严重.后来都乱了他们又和店里的服务员发生争斗把人用刀捅了导致重伤.本人需要负什么责任 后来被叫来的人和店里服务员又打起来把人家店里服务员捅了
村民在承包政府的蔬菜大棚干活时,被设备伤害造成死亡的,政府要付什么责任?
律师同志您好: 我家一亲属在承包政府的蔬菜大棚干活时,不慎卷入大棚的卷帘机中造成死亡,政府在交付使用是没有对承包人进行安全培训,请问这种情况镇政府和村政府要付什么责任,此情况算是工亡吗?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这块地是我爸爸妈妈开垦的,平时用来种植木暑和红瓜等,1998年我爸爸过世,交由我妈妈种,2009年我妈妈出嫁到外村,并把户口也迁出,同意让我姐姐和我哥哥经营,哥哥从1999年种植到2011年,2012年没人种,2013年,我妈妈发现这块地被同村人用钩机钩去了西边的部份,面积大约是这块地的1/3,这人有一块跟这块地相邻,等于是
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们家是在江西九江农村的,在农村的马路旁有一块2亩多的责任田,其中有半亩田于几年前转让给了本村另一村民。 今年,该村民在这半亩田上盖了一栋房子,他这样做可以吗? 另外,他盖的这栋房子的面积,已经超出了之前转让的半目田的面积。 就是说,在未跟我家商量的情况下,我们家的田已经
双方有冲突,发生争执,动起手,致一方轻伤,双方应付什么责任,属于什么性质案件
甲方去医院看望刚生产的侄女,被侄女以离异的母亲乙遇到,乙谩骂,羞辱甲,甲一再忍让,乙不罢休,争执加剧。双方动手。乙方受轻伤。双方应负什么责任。属于什么样性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