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号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驻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号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驻民二终字第*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并改判;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未认定被申请人*具有过错,属于事实不清。
2008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猪场工作时,打料员*让被申请人*拿袋子放到料机出口用于接料,结果不知什么原因*将手放入了打料机下出口,导致打料员打开搅拌机时*未能及时把手拿出造成*右手手腕骨折,而打料机下出口是维修口本身是严禁打开的,当然在正常操作时也不需要打开,这些当时入场工作时对工人均作了培训及警告,但被申请人*在明知打料机下出口是严禁接触的情况下,其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将手放到打料机下出口,造成其伤害,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其行为承担部分责任,而一、二审判决均对该节均未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时未能将申请人*已经支付给被申请人的费用扣除,属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事发后,申请人*及时将被申请人润喜梅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2000元无争议,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往返治病及复查的所有交通费均由被申请人*支付,这部分费用共计10400元整,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有任何提及,更没有将该费用扣除,且在出院后,虽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对其进行赔偿,但申请人*出于人道还是主动继续让被申请人*夫妇在猪场做工,且在每个月结算工资之外,均会支付一部分额外的费用用于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这些费用共计20600元,上述两笔费用共计31000元,由于这些均系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受到的伤害而赔偿给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扣除。且还有本人录音及录音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该费用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被申请人提出,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有任何回应,更没有将该费用扣除,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二审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未查明被扶养人有几位子女,而让被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的抚养费属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经申请人查证,被申请人*的父母共有四位子女,一个儿子三个女儿,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只是其一个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其也只应当对该抚养费承担四份之一的份额,既28000余元的四份之一7000余元,而一审、二审法院却将其父母的抚养费让被申请人一人承担,显属事实不清。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具有过错,申请人已支付过被申请人一部分赔偿及被申请人有兄妹四人的事实,而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及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在未能查清该事实的情况下,对本案作出了错误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符合再审情况,恳请贵院及时对本案再审,还法律一个公正,还申请人一个公平。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8月8日
现在法院催着执行,我该怎么办,有什么好的建议?
[更纠结的是我不知道高院的办理这么慢,在一、二审由于不懂,有利证据提交晚,造成终审被动,满以为这次证据提交完整,适用再审条件齐备,想着只要审理肯定能得到公平的审判,在不懂得情况下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在13年年底前高院未做出终止裁定的情况下全额给付她赔偿金的协议,满想着16个月事情肯定解决了,现在才知道想象的太幼稚了,所以现在六神无主啊~~到执行还剩下不到8个月,焦急啊~~]
有什么办法可以合理合法的延缓法院的执行~~
如果到执行期还未接到高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是不是可以以因为在不懂得高院再审时限的情形下签订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延缓执行呢?(毕竟是因为无人告知,在违背我本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啊)
民事案件申请法院再审与申请抗诉同时进行 ,如果由法院先受理并先进入再审程序,检察院还会提起抗诉并参与
民事案件申请法院再审与申请抗诉同时进行有没有弊端。 如果由法院先受理并先进入再审程序,检察院还会提起抗诉并参与审判吗,
河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我的再审申请后,只给了一张来访登记表,多次查询,一开始转入石家庄中院,提档后中院告诉我,已转回高院,一年了,一直没有通知,多次带着来访登记表 去高院的立案系统中查询,都被告知没有立案记录,该怎么办?
河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我的再审申请至今16个月了,(登记号:2011冀石民审字第181号),没有任何书面回复,多次前往查询,均答复说:原因是石家庄中级法院至今没有转交二审案卷。我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这是谁的错误,恳请高人给我指点一二。
河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我的再审申请后,给了我立案审查的书面回复,距决定再审的通知一般还得多长时间。恳请高人给我指点一二。
请问:您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事项》一文中,写道:“由于省高院接受再审申请时间仅仅周1、周2、周3上午,周4、周五上午。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到11点,下午1点到3点30。”——怎么都是上午?但是后面还写了下午时间,到底哪几天是上下午? 对不起,这是对徐道德律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事项》一文
我妈是产权人,5年前拆迁,分了两套房,是我舅办的,现房到我舅名下,壹套已办房产证,另壹套房2010年分下来,房产证还没下来。我舅在房屋变更产权审批表上签上我妈的名子,印上他的手印变更为他的名子,另有壹张纸上是我舅写的,第1行写着: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我舅,第2行我妈的名子,后面手印。第3行我爸的名子、同意、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