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9日邓*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董*乐、洪*妹、曹*贵)沿323国道由东往西行驶,18时33分许,张*与张*各骑一部自行车沿323国道由东往西方向回家,骑行至323国道大余县黄龙镇大合村路段时,张*骑自行车与张*所骑自行车相挂,导致张*、张*摔倒在道路上受伤,随后张*起来欲扶坐在道路上的张*起来时,邓*林驾车已驶过来,等邓*林发现道路上有人时,因距离太近,急忙向左打方向避让,行驶至左侧道路与相对方向钟*元驾驶的中型自卸型货车(搭乘钟承*、王*,超载运载货物)相撞,造成邓*林,董*乐、洪*妹、曹*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 钟至*驾驶的中型自卸型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990KG,实际载重量为17500KG,车辆所装木材高度约4米,属于严重超载超高超限,在两车会车时,邓*林曾几次交替远近光来提示钟至元关闭远光灯,而钟*元却未光闭远光灯,导致邓*林驾车时无法清晰看清道路前方的状况,继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最终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针对本起交通事故,作为事故的一方邓*林应承担多大责任?而另一方钟*元的责任几何?依据什么来划定他们各自的责任呢?(翘首乞盼回复为谢)
2010年11月23日晚9:30分左右,我驾车正常行驶到太旧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平定段,因后车追我车尾部我又撞到前车发生交通事故,今天处理事故未果,晚上得知交警要放走肇事车辆。请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出来之前交警有没有权利放走肇事车辆? 谢谢
我的亲属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和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出。另外,我亲属发生事故时已超60岁,但厂方一直都帮他买工伤险,这样会影响工亡认定吗?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影响工亡赔偿标准吗?
事故大致描述:事故发生的路段是双向四车道,在我前方行驶的公交车进入站台上下乘客(公交车停在外道),我就从内道行车超公交车,当我的车行驶到与公交车车头同一直线时,悲剧发生了。有一个乘客从公交车的前门下车后径直的从车头这一端向街对面跑去(事后从监控录像中看见的),我由于躲闪不及,直接就把那人撞翻了。后来
一辆农用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需要加油,在离加油站进口10米左右的时候(加油站进口在路左边),占用左道准备进加油站,突然有一辆轿车由南向北驶来,与农用车顶头停下,这时轿车后方,有一辆摩托车(车主带了一个人)超过轿车,撞在农用车右前轮,造成摩托车国主与所带的人一死一伤,(摩托车属三无车辆),交通故事责任如何
我弟的五米的三轮汽车在路中往左转弯时,我弟的车子前面过了,前面直行的一辆无牌的三轮农用车冲在我弟的车厢上。造成他驾驶旁边的人腿伤了。本来他的车了没有副驾驶室的。但定的责任是我弟的百分之八十。因为我们江西,在他们湖南。他们有关系。我觉得不服。请问这有的判决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