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13年1月19日邓*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董*乐、洪*妹、曹*贵)沿323国道由东往西行驶,18时33分许,张*与张*各骑一部自行车沿323国道由东往西方向回家,骑行至323国道大余县黄龙镇大合村路段时,张*骑自行车与张*所骑自行车相挂,导致张*、张*摔倒在道路上受伤,随后张*起来欲扶坐在道路上的张*起来时,邓*林驾车已驶过来,等邓*林发现道路上有人时,因距离太近,急忙向左打方向避让,行驶至左侧道路与相对方向钟*元驾驶的中型自卸型货车(搭乘钟承*、王*,超载运载货物)相撞,造成邓*林,董*乐、洪*妹、曹*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
钟至*驾驶的中型自卸型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990KG,实际载重量为17500KG,车辆所装木材高度约4米,属于严重超载超高超限,在两车会车时,邓*林曾几次交替远近光来提示钟至元关闭远光灯,而钟*元却未光闭远光灯,导致邓*林驾车时无法清晰看清道路前方的状况,继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最终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针对本起交通事故,作为事故的一方邓*林应承担多大责任?而另一方钟*元的责任几何?依据什么来划定他们各自的责任呢?(翘首乞盼回复为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朱丽君198……(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13-04-10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