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86年参加工作,成为汉旺饮食公司的工人,在1991年4月休完产假后,请了两个月假,后要求回单位上班,当时正值汉旺镇大拆大建,我单位也在拆迁房屋,所以单位领导就说无地方安排工作,叫我暂时回家带孩子,也不用给公司交钱。后来,我也曾多次找领导安排工作,无果,于2007年4月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裁决如下: 一、由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本人补办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时间从本人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开始,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企业职工人平工资的60%,以上年度四川省企业职工人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应交个人交纳部分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到本人处,并提供办理保险所需个人材料。 二、由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本人1991年4月至今的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三、由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安排本人适当工作,若安排工作有困难应继续支付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而在裁决书生效后,原告起诉到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仲裁规定,送达程序合法,原告立案是2007年6月14日,而5月28日就收到了劳动仲裁裁决,5月28日至6月14日,已经超过15天了,而此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了。 经过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单位以如果要给我买保险,其中:如果据他们在社保局咨询,2007年时需本金:19682.4元,利息:1903.03元,滞纳金68771.03元当答应调解,却在咨询时发现滞纳金高达68771.03元,这近10万人民币的利益,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所以就发动职工,退休职工请愿,而现在职职工仅3人,我会威胁到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养老吗? 而事实上,从一审、二审单位都在造假、作假,到现在为止,本人与单位在法律上、事实上从未解除过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不公,明显偏袒被上述人,适用法律不当,欺负弱者,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有错不究,不追究伪证及伪证造成的法律责任,滥用法律条文,枉法裁判,欺骗老百姓,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是十分慎重的大事,它关系到人的前途和命运,不能草率决定。 希望大家能帮帮我!
N个人告诉我 别白费力气了 我个人坚决不信 中国 是一个投诉无门 只能自认倒霉的国家 打死我也不信, 然而.........小人继续猖狂 小百姓只能认命了. N个人告诉我 别白费力气了 我个人坚决不信 现在我信了!!!!!!! 110电话打了 公安局上了 派出所也去了 工商局也去了 多个媒体也发了信息 结论:平头老百姓 没背景 没
离婚案被告女方庭审答辩时称曾经怀女孩流产是原告让流的、38岁不再容易怀孕等,庭审记录有记录,但至庭审结束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质证。 被告两个妹妹都曾有以流产为名索要婚姻对象巨款或房产的经历,没孩子的失败,有孩子的成功,最后都与婚姻对象分手。原告与被告无孩子。 这三个女子曾经明里暗里在当过县郊法官的爸指使下
我的交强险过期了,三者商业险没有过期,在2月3号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人多处骨折,现在到法院了,法院的说邯郸这边保险部分项,要由我个人全部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款额即12.2万元,在超出12.2万元的以上部分在由商业险支付,是这样么?很困惑,我是个开出租车的,家庭很不好,寻求帮助!
求问:国企食堂买菜时没在场,但过磅监督签字了,这犯法吗?在没有收受任何贿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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