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巨款或房产的经历
巨款或房产的经历 离婚案被告女方庭审答辩时称曾经怀女孩流产是原告让流的、38岁不再容易怀孕等,庭审记录有记录,但至庭审结束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质证。
被告两个妹妹都曾有以流产为名索要婚姻对象巨款或房产的经历,没孩子的失败,有孩子的成功,最后都与婚姻对象分手。原告与被告无孩子。
这三个女子曾经明里暗里在当过县郊法官的爸指使下,给三个婚姻对象分别以各种罪名进行威胁,甚至动用法院和公安,有的成功、有的失败,所有的目的就是想依靠法院通过欺骗手段霸占属于对方的巨款或房产供自己享受。那种欺骗成功一回就是对方几十年的心血,但就是岳家集体狗改不了吃屎,具体可以搜索“不露露脸真是太屈才了岳德强和岳红霞”,其中的岳红霞就是本案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审判法官已经通过网络知道这些事。
请问法官会认定是原告的过错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zstwf……(重庆-沙坪坝)
提问时间:2013-03-30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