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上班,公司现在2011年9月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用工方是xx公司中山代表处,且合同生效日期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际我们是从5月1号开始上班的),有些人签了有些没签,请问我们的这种是否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的吗?我们这种情况如果通过仲裁和诉讼能够得到什么相应的赔偿以及公司会有怎
我当前是美国公民,我也是一家外国公司的一个首要代表在北京.我们的公司可能需要关闭由于资金不足.自2008年以来我们有30名雇员在北京.如果我们关闭,并且公司没有资金,什么是我的个人责任?如果我们不关闭,有没有其他个体或代办处可以替换我和成为我们的首要代表?您是否知道谁可能帮助和提供服务?
律师们,您好! 1、如果个人不是企业员工,但该个人代表企业来谈判并签署购销合同(注明:合同上盖的企业章,经办人签的是个人),请问该人是否购成诈骗罪? 2、从那些方面收集证据能证明该个人不是企业员工? 3、上述情况如何举证? 谢谢!
我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今年在就业证到期前又申请了比偶尔的公司的就业证。请问这样合法么?他可以有两个工作证么?据悉也没有办理离职或注销代表处。有什么文件对首代的变更就业有明文规定么?变更的话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职工代表被迫表决通过了企业改制方案,职工有什吗方式否决?
我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在上级公司欲将我厂买给另一家国有控股公司。上级公司和工厂都说“职工无经济补偿”,并通过给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施压(如;中层管理层开会扬言“哪个部门大多数职工代表不同意,就撤谁的职”;在做职工代表的思想工作时,说“开职代会投票时,分若干个部门投票箱分别投票表决”)。在此威逼下
三人合伙开店,因为亏损,甲股东给乙股东打欠条,承担乙股东股份货款一万元,该欠条有效吗? 如果甲股东不愿意支付该货款,能否起诉呢?这个属于什么纠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