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父亲再婚,现有房屋一套,门市一间,存款未知,母亲没有留下遗嘱,作为唯一的一个女儿,可以继承哪些遗产?父亲再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什么情况是《继承法》中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中一个人全家一段时间住在父母家,经济互相独立,直到父母去世,在继承遗产时,是否就是《继承法》中所称:“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共同生活主要指什么。
我们兄弟姐妹共八人(其中有继母来后同父异母的四个弟妹)。父亲在1999年去世,后继母带小儿子生活。这几年继母有病在身,神志不清,有时连家人都不认识。前年小弟弟在没有和我们商议的情况下,带着神志不清的继母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他对公证处谎称他只有兄弟姐妹四人,将父亲的房产统统变更到他的名下。我上面有个姐
在我7岁的时候动迁,当时下来一个42米左右的房子,有我奶,我老姑,我叔和我们一家三口的米数,我们家拿了21米的钱,户主写奶奶的名。进户没多久父亲就死了,我和妈妈就出来了,现在母亲改嫁,我想回去要房子,或者21米的钱,我想知道我有没有权利要。现在房子应该还是公产房。还有就是什么情况下我没有资格继承。像继承或
马某已于一年前去世,他有一儿两女三个孩子,儿子是他与前妻生的,离婚时孩子判给他的前妻抚养,马某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现在他的遗产包括与其前妻一同购买的房屋和与第二任妻子购买的房屋(贷款未完)总价值共计26万,他遗留的合法财产即这两套房屋其儿子有权继承吗?
再婚夫妻,夫有一已成年儿子(有病),判夫监护。夫的前妻、母亲、岳父、岳母、兄弟都健在,现夫亡,后妻已放弃一切继承法,法律上妻还有监护义务吗?
父亲的老宅分为两幢,但连在一起,自已住了一幢,另一幢租给儿子做经营用,所以他儿子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形式住在父亲的房子里,那这样的话算是符合遗产继承法中的共同生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未生病之前已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在被继承人死后归A继承(A系被继承人亲身子女)。那么A是否可以通过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来规避第二十条中
律师你们好,想请教一个问题!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第十七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请问: 两个以上 "见证人" 这里所说的见证人指的是什么?后面所说的"其他见证人"是否和"见证人"一样? 我想知道具体指的对象是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