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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关于《继承法》的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

关于《继承法》的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未生病之前已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在被继承人死后归A继承(A系被继承人亲身子女)。那么A是否可以通过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来规避第二十条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问题。
还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是否对上述行为有所影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origh……(重庆)
提问时间:2010-06-26 10:03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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