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的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
已经规定很清楚了,数份遗嘱是形式上相同的遗嘱,即都是书面、或公证或其他形式遗嘱。所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以后立的为准。
不现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之前公证遗嘱,而后有立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的书面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
已经规定很清楚了,数份遗嘱是形式上相同的遗嘱,即都是书面、或公证或其他形式遗嘱。所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以后立的为准。
不现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之前公证遗嘱,而后有立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的书面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
数份中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为准;数份中有公证和未公证遗嘱的,以公证为准;数份均公证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认为原来的公证遗嘱不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他完全可以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使以前的公证遗嘱失效。
继承人无权对遗嘱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