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9日与单位签了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提供了个人健康体检报告。 2008.2.1日与单位签了正式合同,合同期到2009年1月30日。 2008.12.23日单位以经济不好,经营困难为由,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现有如下几个问题想请教,谢谢各位啦。 1、这两份合同,对试用期的时间有没有问题?是否违反新劳动合同法?如果违反,是否应该支付赔尝金给我们? 2、我们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每天与电脑接触,有很大的电磁辐射,算不算是有职业病危害的职业?解除合同前,单位是否应该给我们进行健康体检? 3、我们的工作组成是基本工资+提成和奖金,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我们一个月工资的补尝金,这个补尝金里应不应该算上我们单项工程提成所得?(单项工程提成都交了个税的)。并且单位与员工签了集体合同,由于工资是基本工资+提成,所以就不发加班工资了,我们经常加班,甚至很多时候是通宵。 这个情况特殊,这种情况下给我们发的补尝金是否应该按我们全额工资(实得工资)发还是只发基本工资? 4、单位说是为了应该对当前的经济学危机而裁员,(单位是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未有任何的改革之类的情况,单位说是按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违反劳动合同法吗?)这是违反新劳动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给我们发补尝金是否应该按新劳动合同法的87条发2倍被尝金呢? 5、还有,马上到年底了,合同期本来是到春节后。现在仅一个月到春节,年终奖是不是应该给我们发?这也是奖金的一部分,也应该是工资的一部分?单位现在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违诚信原则?
在合同上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但并非他所签??? 我看了一些问题,说可以委托,但是委托的话是不是应该填委托人的姓名,而不是被委托人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在合同的生效日期上,有涂改,比如08年1月31日到09年1月31日,但是画了杠,改成3月31日到3月31日????? 合同上没有填工资标准?????简单说就
第一,没有按照合同法签订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这个双倍工资是什么时候至什么时候的。 第二。合同签订的时间未填写(签订时间),应该是谁的过错(并非我有意)。这个合同签订时间是我上班后的第二个月末。那么赔偿应该怎么 算呢? 第三,工资条的问题,工资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工资是由多项组成的,现在工资
情况是这样的 现在新的劳动法出来 官方网上也有下载正统的劳动合同 我现在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 本人是上海居民 照理来讲是需要加“金”的 请问 这项内容需要在劳动合同上面注明吗 ——注明公司为劳动者加的是哪几项“金” 因为我刚才看了官网上的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加金的问题应该就是社会保险这项了 只有三条 公
我上个月25号辞职了,在公司期间我们签订的有劳动合同,为我们交的有5保,每个月都扣统筹,但是公司规定的是下个月的20号才可以去公司领工资,也就是11月25号到今天12月23号期间我不在公司工作了。 请问:我的统筹是扣到11月25号呢?还是这个月没有上班也会扣除???????因为公司说12月20号以后才让去公司解除合同
我昨天去应聘了一家百货公司,双方基本达成协议。。 今天他们要我缴纳了165元后(这165我也忘了具体是干啥用,他们说好像是档案之类的管理和其他费用)给了我一份 劳动合同,要我回家好好看看明天去签(上面啥也ti填写)。。 我想问一下我应该注意哪些有关事项。 我今年6月份毕业,我还用和他们签 就业协议吗?他们
7月24日我提出离职,拟离职日期是到7月31日(一周),按照劳动法规定是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公司也不同意我只提前一周离职,而且该岗位暂时无人交接,公司在招人,说等招到人再办离职。 ------------- 可公司从去年年底到现在,由于经营不善,本来是每个月8日发工资,现在每个月拖到月底,或者到下个月月初才发工资,而且
我是一个坐轮椅的残疾人,有一些关于工资待遇以及残疾人权益的问题向大家咨询。 2004年7月开始我就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任编辑工作。从2005年开始公司为我缴纳各类保险(除住房公积金)我是北京人,公司说公积金可以交也可以不交。每年都是工作完一年,到了交残保金的时候,公司会跟我补签合同。 现在已经开始征收08
我在公司做了两年,现在合同即将到期,我不愿意续签了。原因如下: 1、工作时间太长,基本上是一个月只有两天休息时间,每天上12个小时,而且第一年一年没有夜班补贴(我们是半个月倒一次班白/夜都是12h)。 2、两年期间工资一分钱都没有涨,也没有给工龄工资。 3、我们的工作车间夏天温度可以达到40多度,但是却没
问题: 1)我是2005年11月23日和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经过当中2次续签后,是2009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现在不续签了,按照新合同法规定,应该给我经济赔偿,年限是从新合同法执行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那么单位应该支付我2个月赔偿金,那么我想问一下?2005年11月23日到2007年12月31日,这2年我就没有法可以让单位赔
我是一名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自1994年到2007年公司一直未给签劳动合同。2008年企业改制,给我们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末合同将到期,企业想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13年的工龄有没有补贴?这13年的劳动保险企业应不应该给补交? 委托律师,我需不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