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及原由: 2002年3月1日,本人任天津市某化妆品公司区域经理(一下简称原告),基本工资3000元/月+提成;任期为一年,4月份市场已启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方要改变销售大纲工作内容,本人认为此举将导致市场无法运作。因本人不同意,4月3日被公司安排人员接收市场, 随后本人即被安排回家听候调查处理,本人即在没
劳动争议的问题,08年12月到中院进行二审立案,09年2月中院已开庭审理,但到现在仍没有判决书下来,
劳动争议的问题,08年12月到中院进行二审立案,09年2月中院已开庭审理,但到现在仍没有判决书下来,请问一下,劳动争议从二审立案到二审判决书下来,有没有时间限制,是不是要无限期等下去? 不是没有耐心,关键是厂方都要搬离深圳了,如不加快审理的话,到时,判决书下来了,但厂方已离开深圳了,判决的钱还能要回来吗?08
不是公安局指定医院做出的治疗和手术能否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诉讼?
因推搡造成一人股骨颈骨折,但是却没有在公安局指定的医院做手术(置换手术)后来鉴定为重伤,这样合法吗?
实践开庭审案的法官,并不是开庭通知与判决书落款的法官,显然一审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并且开庭主持庭审的审判员,实际不具备审判员资格。一审的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庭审案的人又不是判决的法官。 这样的情况下,该用哪条具体法律来支撑?我知道他是错误的,但是找不到法条或者法理依据。 我用什么依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请好心人帮忙找出此案例的争议焦点,列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并对判决进行简单评价
请好心人帮忙找出此案例的争议焦点,列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并对判决进行简单评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0940号 原告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区和泰乡南村。 法定代表人蒋锦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