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郑州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代理人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出庭?
这位律师是律师协会长官,是仲裁员,也是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是一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现在我同这家企业有劳动纠纷,到仲裁庭才知道是他代理这个劳动争议案,当然我是这企业的人,也认识这位顾问。请问从法律角度看,他可以代理这个案子吗?
最近我们仲裁处遇到一种情况,当事人委托岳父作为自己工伤的代理人,委托书已签字,却一直没露面,这种情况该怎么做?仲裁处有权利要求必须当事人到场么? 要求当事人到场有法律依据么?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符合规定吗?有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为什么深圳市的仲裁员说需要是直系亲属和律师才能有资格被委托呢?是否他们都不懂得《民法》呢?
为什么深圳市的仲裁员说需要是直系亲属和律师才能有资格被委托呢?是否他们都不懂得《民法》呢?
我的委托代理人替我签订了一份我本人并不同意的合同,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我不同意履行是否要付违约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