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作出的“xxx作为其与yyy、zzz家庭户的户主,拆迁政策均系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可以代表其户签订涉案协议”的认定,有法律依据吗? 2,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不肯定也不否定,把对方证人证言和对方律师意见写在判决书里,是啥情况? 3,在判决书里本案查明部分好多句都是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的,这个判决还公正吗?
一.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 判决对原告提供的大量足以证明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的(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而非仅仅是确认违法的证据、事实未予认可,甚至只字未提。这些事实和证据主要有: 1.《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其
经一审二审查明的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阀门公司多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阀门公司改制前一名下岗工人,已不在公司上班,阀门公司却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恶意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阀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程序违法,打击报复我姐。阀门公司违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解除劳动合同后七日内没有给我转移档案关系
十二年后判决撤销辞退虞已66岁三险一金不判违法法院认为1不属法院直接受理范围不予审理2不属劳动法受理范围不能合并审理违反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且以程序违法掩盖实体违法程序违法不需要用十二年时间是枉法裁判
永兴法院判决不服,判决书判文证言及证据存再予盾,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证据如下: 2010年5月25日,原告杨向东被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正式下文任命为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项目总指挥长,2010年11月9日与楚永兵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2011年1日13日在楚阳平家里, 楚阳平就拿出了一张杨向东的免职通知书给杨向东看,[2010年9月10日在网上发布
法院判决理由认为法人就是自然人,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民诉
法院判决理由认为法人就是自然人,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那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