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我妈与两位老人生前所在的村委会生产队 焦点:由于环鄱阳湖开发建设修建了一条公路,土地征用补偿款大概1万多元。 我方支持观点: 1、补偿款具有继承权,我太公太婆膝下无儿,我妈1岁半开始就是在我太公太婆的抚养下长大,我妈成人出嫁后生活也是在同一个村子上,一直肩负着赡养两位老人的职责,直至两位老人离去。另外两位老人的户口本上还有我妈的名字。 2、我妈与太婆具有血缘关系。我太婆生了一个女儿,也就是现在我妈的母亲,后来我太婆转嫁给我现在的太公,他们没有子女。 3、土地政策未调整。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未进行过调整,土地政策还是沿袭以前分田到户的政策,各家的土地还是由各家后一代的人继承。所以认为不仅仅是补偿金,包括我太公太婆两位老人生前的土地我妈都应该具有继承权。假如土地重新进行调整,那就按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办法,该拿出来的一定会拿出来。 4、村委会对两位老人并未尽责。两位老人生前农耕劳作,生病治疗,死后的丧葬事宜等都是我家人在操办。政府并未按照五保户的标准对两位老人负责。 5、两位老人生前在敬老院住过(太婆住了5年,去世时有91岁;太公住了3年,去世时85岁),如果按照中国敬老院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五保户而言,他们或许是五保户,可是并没有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就算他们生前是五保户但并没有享受到五保户的政策,没有保医、保葬。 6、安葬土地。两位老人离去后,村委会小组不给两位老人的安葬地方,不得不我家拿出田地的一部分作为两位老人的安息地。 对方反对观点: 1、两位老人是五保户,死后土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 以上情况大概是这样的,烦请您分析,如果进行法律诉讼,能否有机会胜诉? 对方是站在两位老人是五保户的基础上,如果站在这个角度上讲,法律诉讼会是什么结果?
以前,生产队队长把这块“被征用的土地”分给了我家,不过后来隔壁土地的主人,看我们一直没开垦来用,就自己开垦来种树了。当时,山坡上还有很多枞树,他们也拿去用了还是卖了。家里人也没时间打理,觉得又是街坊邻居,就没说什么。) 现在,土地被征用做铁路,生产队队长告诉我奶奶,说我们的土地被征用了。当时,奶
2009年5月老人将自家土地租给村民冯先生使用,租金每年3000元,双方无协议字据,2009年-2010年冯一直付租金,冯为赌国家占地在地上建大棚,将大棚转卖给果,冯与果约定从2011年5月起由果付土地承包款,2011年果委托他人付租金3000元,2012年5月至今只给1000元,老两口再去索要剩下的2000元租金时被果及其他两人用铁棍打成轻
我出生在农村,在老家给分过地,后来在1995年考上大学,1997年大学毕业后,地就给收回去了,现在老家土地被征用,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那大土地补偿款?听说别的地区我这种情况也可以享受土地补偿款,不知道我的情况如何?
我是承包林业局的土地 合同签定期限为10年 刚执行1年 林业局要收回我所承包的土地 请问应该怎样赔偿我的损失 农机具 翻把费 是否应该给予我土地补偿金 如果补偿的话应该补偿多少 有没有具体标准
律师们: 你们好!此土地纠纷困扰了我家人很久,具体情况如下: 我老家农村土地分配是在2000年,时间为30年,在2004年我家一块土地被私人买走做墓地,金额为2万元,因当时土地没有明确不分,所以其钱是有村里收,后因在2005年左右老家农村土地大量被外地人买走开发,买卖的金钱都被土地所有人拿走,从而大家都开始默认
我是农村户口结婚后户口没迁走,小孩的户口是8岁时落在妈妈这边的,现在我们村上要分钱没有小孩的,村里说小孩是村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他的那份说,请问这一说法合理吗,小孩真的不能享受这一待遇吗
一:大爸没有子女,胞弟将长子抱于抚养,为其养老,次子自己抚养。 二:次子因读书后,在外地工作。父母都不适应城里的生活方式,不愿去城里生活,两位老人独自留在农村。待长子成人后,挑起了赡养父母以及大爸、大妈的义务,两位老人在长子结婚后一直由长子及儿媳赡养(1985年-2007年),负责老人了的吃、穿、住、行。母
我是衡水市枣强县张秀屯乡振江口村的村名,就我们那修建高速对农村土地上农作物清苗的补偿问题像您咨询一下。希望不会打扰您太多时间。 我的母亲在邻村王里长屯赵某那承包了他的几亩地,去年在那种的棉花,由于上面说要修建高速,所有被征用到的地块都提前就喷洒了早熟的药物以便到时候可以收获。今年各村收到了国家政府对
我是衡水市枣强县张秀屯乡振江口村的村名,就我们那修建高速对农村土地上农作物清苗的补偿问题咨询一下。 我的母亲在邻村王里长屯赵某那承包了他的几亩地,去年在那种的棉花,由于上面说要修建高速,所有被征用到的地块都提前就喷洒了早熟的药物以便到时候可以收获。今年各村收到了国家政府对征用土地上农作物的清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