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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保户土地补偿纠纷问题

关于五保户土地补偿纠纷问题 当事人:我妈与两位老人生前所在的村委会生产队
焦点:由于环鄱阳湖开发建设修建了一条公路,土地征用补偿款大概1万多元。

我方支持观点:
1、补偿款具有继承权,我太公太婆膝下无儿,我妈1岁半开始就是在我太公太婆的抚养下长大,我妈成人出嫁后生活也是在同一个村子上,一直肩负着赡养两位老人的职责,直至两位老人离去。另外两位老人的户口本上还有我妈的名字。

2、我妈与太婆具有血缘关系。我太婆生了一个女儿,也就是现在我妈的母亲,后来我太婆转嫁给我现在的太公,他们没有子女。

3、土地政策未调整。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未进行过调整,土地政策还是沿袭以前分田到户的政策,各家的土地还是由各家后一代的人继承。所以认为不仅仅是补偿金,包括我太公太婆两位老人生前的土地我妈都应该具有继承权。假如土地重新进行调整,那就按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办法,该拿出来的一定会拿出来。

4、村委会对两位老人并未尽责。两位老人生前农耕劳作,生病治疗,死后的丧葬事宜等都是我家人在操办。政府并未按照五保户的标准对两位老人负责。

5、两位老人生前在敬老院住过(太婆住了5年,去世时有91岁;太公住了3年,去世时85岁),如果按照中国敬老院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五保户而言,他们或许是五保户,可是并没有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就算他们生前是五保户但并没有享受到五保户的政策,没有保医、保葬。

6、安葬土地。两位老人离去后,村委会小组不给两位老人的安葬地方,不得不我家拿出田地的一部分作为两位老人的安息地。

    
对方反对观点:
1、两位老人是五保户,死后土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

 

以上情况大概是这样的,烦请您分析,如果进行法律诉讼,能否有机会胜诉?
对方是站在两位老人是五保户的基础上,如果站在这个角度上讲,法律诉讼会是什么结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engzh……(江西-九江)
提问时间:2013-03-1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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