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公司部分职工工资表中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例如: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出加班费,2010年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单位2005年、2006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吗?
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用,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2006年9月到目前的这家公司,自2006.9到现在,公司对于办公室人员的加班,平时和周末一样都是15元/小时,且根据专员级别,起算时间也有不同,如初级:是1小时起算;中级:是2小时起算,低于2小时的加班都不计算在加班时间内。这个标准是公司的内部规定,请问: 1.公司的这种加班制度合法吗? 2.我可以以"公司未足
我于2000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去年签订的合同到2009年9月30日已期满,在10月12日左右,公司与我再次续签了一份2年的合同,但到了月底,公司又说上次签订的合同作废,须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此合同对工作地点范围进行了修订,我拒签了此合同,同时我写了一份申请交给公司,要求公司协商离职,但公司不同意,目前我已在休公司
我在博物馆干了5年,一年一签,临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干5天,月薪900元。实际的是,我有半个月上上午班8:30-12:30,半个月上下午班12:30-17:30,从周一到周日。这是一般同事的上班方法。另外,我们男同事还要上半个月的夜班,从21:00到第二天8:30,晚上24:00后可以睡觉,每晚补贴10元。即是说,我半个月
我是一名在私营公司的职工,从2002年入职工一直工作到现在为止,一直没有签订过正规的劳动合同,只是签过3次临时性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一份,我自己没有留底的。公司也没有为我买过社会保险,我现在想离开这家公司,请问我需要提出辞职申请吗?要怎么做才可以申请到单位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非常感谢律师,我现在非常急
我们上的是早、中、夜班,但没有中夜班费,每年没有带薪年休,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是以这们的基本工资的300%来算,即450*.3=45病假15元一天
05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现在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05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按照原合同规定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原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辞职需向单位缴纳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无需缴纳,但附则中规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问题的关键是劳动合同法附则中对新法实施前后的衔接如何解读?
我于2010年6月3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要求在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我在公司工作8年。请问是否符合经济补偿要求,如果可以那么怎么计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