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个人A向个人B借款三百万,由A1(其父公司)、A11(其父个人)、A2(其妻公司)、A22(其妻个人)、C(当事人)、C1(当事人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后因A挪用该笔钱款潜逃后被捕,资金无法追回且A无力偿付,事发后,A企业A1企业A2企业先后处于破产状态。 问题 一、法院认为A、A1与A2无力承担偿还责任,在A及其相关的企业(A1、A2)尚未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法院仅仅对C与C1发起执行,要当事人C及公司C1承担全部三百万及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法院可以通过连带责任要求C偿还全部款项我知道,我主要是想问在A未破产清算前就对C发起全部责任执行是否恰当? 二、当事人C与C1如偿付这三百万后,C1企业也将无法经营而破产,因此也存在类似A1、A2企业这样的无力偿付的状况,法院是否需给予酌情考虑? 三、当事人C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这是真事,而且当前正在进行,请求帮助,不胜感激!
去年4月我父亲帮一个朋友担保借款了12万,借期一个月,因为我父亲的朋友跑了,5月份债主找我父亲来要债(是个所谓的“黑社会”),后来这个债主说了一些威胁的话但倒没有把我家里人怎么样,后来债主起诉了我父亲和他的朋友,但是那个朋友所有的债务有300多万,家里所有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值50万左右)而我父亲名下又没有
借款人于2011年6月向出借人借款壹佰万元,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以自己公司作为第一担保人,以其弟作第二担保人,以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部作第三担保人,并以在建项目的业主单位房产证作借款壹佰万元的抵押依据。 借款名义是以在建工程资金需要,而借来的壹佰万元实际直接汇入了借款人自己的公司,并未用于在建工程。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请问在夫妻分居的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界定。
前期有了解过,担保公司业务员经办业务,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若客户出现代偿,所有责任由担保公司承担。 但是有一个情况就是,担保公司在业务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的最后悄悄加了一条“此担保合同由XX员工为其解释”.业务员的名字出现了在合同上(名字为担保公司私自打印,非员工手签),解释权
我是2009年给别人担保的,当时有5个人共贷了20万元。这笔款都是一个人用了(用来种地)。因为金融危机粮食没卖出去,这笔款现在还没还上,信用社把这5个人全部告上了法庭了,并且已经把每个人应该还的钱数也平分了(包括利息)。请问作为担保人有担保4万元的权力吗? 有承担4万元的义务吗?
各位专业的律师好 我想咨询个问题 详细如下: 我是信用社的一名职工 我在2009年12月份因有职务违纪行为 被单位留用察看 期限为2年 在这2年内职务为4级客户经理 按4级客户经理的标准每月工资为600多元 单位因我在离职前也就是2009年12月份以前 我在本单位有一笔金额为5万元的担保贷款(我是担保人 用工资担保的)借款人至今
夫妻双方一人借款,另一人不知情,且借款不用于生活,请问,那夫妻两个人都被起诉吗?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免除连带责任吗?另外出借方离婚后无房居住,借款方夫妻双方只一处住房,法院有权利强制没收房屋抵债吗? 借款方在除去房产没有其他财产,只有每个月的工资的前提下,法院将如何执行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