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
请问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该如何补差呢? 公司补差= 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还是说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我是一名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技术干部、75年工作),工伤二级、大部分生活依赖护理,发生工伤时工资高于管理局职工平均工资,十几年来,工资越来越低(参照管理局职工平均工资),我的计发工资已经低于管理局职工平均工资60%,管理局文件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本人工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辞退职工的法律责任
我与公司已连续订了二期固定期合同(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2012年4月12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期间故意不续订合同,并拖欠工资2011年6月~2012年4月12日的工资,在本人于2012年4月11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讨薪后,用人单位于2012年4月18日发出辞退通知书,为报复我们
我自06年1月起在东莞的一家港资企业任职,一直有劳动合同。今年(2012)4月25日公司单方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无任何违规记录)。并计算补偿金2陪。在东莞,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40元执行,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80元。我的月工资是9300元。公司在计算补偿标准采用的是1340元*3倍=4020元为上限进行补偿。请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
单位没有帮我缴纳生育险 按照法律医疗费用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是支付多少,是全额支付吗,还是百分多少的支付 法律里面并没有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