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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辞退职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辞退职工的法律责任 我与公司已连续订了二期固定期合同(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2012年4月12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期间故意不续订合同,并拖欠工资2011年6月~2012年4月12日的工资,在本人于2012年4月11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讨薪后,用人单位于2012年4月18日发出辞退通知书,为报复我们讨薪,通知日期写为2012年4月12日。我是2002年3月进该公司的,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10年有余了。

请教律师先生: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是否应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中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如何计算。

仲裁时效如何算,有没有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仙人掌咨询(浙江-舟山)
提问时间:2012-05-24 15:26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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