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十几年前做矿山,后因矿山为经营了把剩下的雷管200枚带回家,由于时间长就给忘记上交了,因为别的事被搜到公安机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起诉他。购买雷管的原始发票都在,他本人原来是矿山爆炸物的押运员,本人认识态度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最高是法解释新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请问他这是否可以给予免罪。
辩护人指出,鉴定是不是炸药应该是国家指定专业机构,本案鉴定文书是法医鉴定,法医章,鉴定嫌疑物是乳白色,鉴文书写的是淡黄色。鉴定书写的但傍重量根本没有。
因为民爆公司杨经理打电话给我爸爸和其他几个人说经济紧张,说先付一些钱再拿炸药,我爸就拿了几千元给杨经理,后来没开证明就拿了几次货,今年2月被抓了,请问能不能帮我打赢这声官司 我想请问一下,我爸爸是一个爆破员,有爆破证,因为有几次在民爆公司拿炸药和雷管没到公安局开证明被抓,现已快关了七个月,快
我弟弟是1993年3月26日出生的 今年到浙江打工 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 其实也就是用易拉罐装的烟花芯闹着玩 后被浙江石埔边防派出所抓了 经鉴定属四级危害 像这种情况会受到何样的制裁 就造了一个 他已被刑事拘留满37天还没出来 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将会判刑
关于非法存储爆炸物罪,请律师尽快答复!谢谢 我们这边最近查处非法开矿炸石比较紧,正是风头上,派出所疯了似的乱咬,我叔前天早晨去山上装石头,当时没有放炮!派出所去抓人!把我叔抓起来了,据派出所说在铲车上搜到一点炸药,不知怎么审的!就刑拘了,一直不让见人。成了典型了!而当地新闻上却说是非法存储黑火药20公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错误定性为爆炸物,刑事拘留2月有余,这个观点正确吗?难道运输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仅仅为了生计,挣3000元运费,落下终生遗憾吗?有哪位好心律师帮我说说,这件事情怎样处理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