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关于非法爆炸物罪定性
关于非法爆炸物罪定性 我一朋友十几年前做矿山,后因矿山为经营了把剩下的雷管200枚带回家,由于时间长就给忘记上交了,因为别的事被搜到公安机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起诉他。购买雷管的原始发票都在,他本人原来是矿山爆炸物的押运员,本人认识态度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最高是法解释新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请问他这是否可以给予免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IJITA……(福建)
提问时间:2013-02-21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