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年通过一家中介放款给一个抵押人,我看了他的房子和产权证,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正书,和产权处发的抵押权证。到今年该还款了联系不上抵押人了,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抵押人在向我借款前,把他和他离了婚。但没有分割的房产办了假的文书把房产析产到了他的名下。相这样的情况我手里有合法的产权证和抵押权证。我认为我具备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想这样的情况法院可以执行吧。
请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给与指点。
我是山东省莱芜市的一名普通老百姓。2004年10月份,我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24日,常某跟我借款,我从存折上转到常某帐户100万元,而且常某给我打借据一份。2006年8月19日,常某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归还给我,后常某将借据撕掉。2006年8月21日我去莱芜市商业银行长勺支行转款时被告知冻结,我随即联系常某,常某手机
甲以房产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乙银行同时又要求丙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请问,甲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能否将抵押权人直接设定为丙担保人而非乙银行?如果可以,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丙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银行在甲的借款到期未归还时可以直接要求丙担保人偿还,房产处理变现比担保人
我公司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一户债权,该债权有两个担保人分别以房产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因为公司在购买该债权之前没有经过充分调查,在处理变现的过程中才发现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那家公司A早已停业,且拖欠工人工资保险达1000多万元,另外还拖欠建筑工程款本金300多万及利息也达到上千万,并经过诉讼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银行的抵押权与够房者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问题 银行的抵押权与够房者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问题丙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丙一次性付款60万元,C公司将一套房屋交付丙,丙依约交付房款后,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得知,该商品房项目整体已经抵押给某银行,丙遂与C公司发生争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司法考试真题chin
1 在拍卖会上购买的遗失物和盗窃物,所有人能要求购买人返还原物吗? 2 在商场或公共市场上买的遗失物和盗窃物,所有人能要求购买人返还原物吗?
案件描述 老大、老二和老三系兄弟,家父于1989年去世,留有位于丰润县石各庄镇女过庄村房产六间证号10-9-9和证号10-9-8未留有遗嘱哥三也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房产一直由老三看管,95年国家进行土地整理时老三未经其他二人同意私自将属于哥三共有的房产登记于老大金和自己名下,并于04年将该两处房产卖于外村人,并协助办理过
我们一审判决是12月3日,因不服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结果是3月2日,结果要求我方赔款39000,冻结划拨我方银行25000,这两天催促我方交纳余款14000,并告知我方最后的时间为6月28日12点以前必须交清,否则强制执行,并兑付已划拨的25000给对方,并对我方某人进行拘留并处以罚款,请问这样是否合法?法院说的最后时间6月28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2010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执行时间是立案之日起还是从第一次开庭之日算??
2010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执行时间是立案之日起还是从第一次开庭之日算??
甲为乙办理出国中介收取乙15万元费用,双方于2008年5月签订协议“如果甲为乙办不成出国手续则手续费如数退还,但是乙不信任对方,甲就用自有轿车一辆作为抵押,称如办不成此车可以给乙抵偿债务,并把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交付给乙,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未办成此事,乙于2009年4月份在甲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开走(但至今
我想请问有关财产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若住房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呢?即当事人没有房屋,还会对其居住的地方进行查封吗?对其居住的房屋中的家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