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问题
抵押权人问题 甲以房产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乙银行同时又要求丙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请问,甲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能否将抵押权人直接设定为丙担保人而非乙银行?如果可以,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丙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银行在甲的借款到期未归还时可以直接要求丙担保人偿还,房产处理变现比担保人承担责任要慢。那么可不可以通过将乙担保人设定为抵押权人来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enry_……(湖南)
提问时间:2008-10-16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