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情是被告购买早期城镇郊区一房屋,房屋旁有一公用水塘,屋主为保护自己小孩在公用水塘旁自发加设安全措施(竹篱笆墙),并有在水塘旁钟菜, 有一个三岁小孩在该水塘淹死了,该小孩的家庭情况是父母已离异,常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小孩淹死前三天有在其自家屋前马路上出过车祸,头部有多处缝针! 水塘也非小孩家出行的必经之路….且事发前该处是 “死胡同”,水塘后没有道路可走; 法院判决书上写:生命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此条, 判监护人50%的责任;被告50%的责任! 想请教: 该判决从被告角度出发看合理吗,是否有上诉空间? 此条款中的"侵害.."在此案中适用吗?
我是原告,去年与被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被告在我们筹集首付款期间违约,提出不卖房子了,我行使了正常的法律手段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下来,让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把房子过户给我,可是后来得知(判决后),被告已经在我们上诉期间把房子转卖给第三方,目前双方一直僵持呢。 我不知道下一步要怎么走,是申请法院执行呢还
我是受害者家属,现要求你们把这个未经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同意的案例删除,我保留对你们的追诉权利 受害者家属 2
因你网站公布案件未经本人同意,并且案情公布的太详细 ,给本人和家人带来了困扰,本人提出严重抗议,请贵网站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本人保留最后诉讼之权利。TEL:13786206368
和朋友们一起在KTV唱歌,在进包间前有一些客人,他们是换了个大包间,然后我们进到他们之前的小包间,有一个人说他把手机丢在了这个包间回来问了4.5次,前2次有服务员跟随,后面就是自己近来的,我朋友就问他你这是什么意思,都来了好几遍了,如果找到了你找,如果找不到杂办?就说了个,那个找手机的丁某说你想杂,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