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生命权纠纷案
生命权纠纷案 该案情是被告购买早期城镇郊区一房屋,房屋旁有一公用水塘,屋主为保护自己小孩在公用水塘旁自发加设安全措施(竹篱笆墙),并有在水塘旁钟菜, 有一个三岁小孩在该水塘淹死了,该小孩的家庭情况是父母已离异,常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小孩淹死前三天有在其自家屋前马路上出过车祸,头部有多处缝针! 水塘也非小孩家出行的必经之路….且事发前该处是 “死胡同”,水塘后没有道路可走; 法院判决书上写:生命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此条, 判监护人50%的责任;被告50%的责任!
想请教: 该判决从被告角度出发看合理吗,是否有上诉空间? 此条款中的"侵害.."在此案中适用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aryhq……(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10-06-30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