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单位职工福利商品房指标一套,面积118平米,当时以四万元价格卖给别人,但现在这个指标价值超出四万很多,要求对方补偿两万对方却不愿意,请问当时签定的协议有效吗?
由于现在还不能转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吗?
由于现在还不能转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吗?
协议书 有XXX独院一处,为住房2间,2层楼房,面积为实院使用面积全部。 西邻XXX,东邻XXX,北邻XXX,南邻XXX。出路为XXX大街。 经XXX村委会和四邻协商,达成以下共识:卖给苏红新。 价格为( ),一次性付清 此院以前所有协议为无效,以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所定协议为有效。
夫妻双方制订的协议可否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丈夫有外遇,现想回到妻子身边,妻子想订份协议,如下次再有背叛行为,立即离婚,且所有的动产,不动产都归妻子所有,包括孩子。这样的协议应如何拟订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款,应如何进行公证,公证处会做这样的公正吗?如公证后,丈夫又有外遇,离婚时,在法律上是否就是按照协议的内容来执行。
我的房子地理位置处于城区中心地段因单位规划要拆迁,但给的补偿太低没有谈成,但是有私人愿意用一套新楼房于本人交换,于是我与别人私下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合同,签订时除甲乙双方签字外,还有第三方担保人签字,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双方协商互换商品房。一方是公积金贷款(西环房),一方是一次性付清房款(柳邕房)。但双方暂时不过户,换得西环房的当事人希望继续以原房主的名义(用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偿还剩余贷款。等将来还清贷款后,双方再过户。
我有一套目前市场价值45万的两室一厅的产权房屋,想用来贷款,但是我已65岁,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现在准备过户给一个朋友,让他帮我贷款35万,我们另外签定了一个协议,强调我们的过户只是融资行为,不是买卖行为,他不得随意处置我的房产,一旦我还完贷款本息就积极配合我再给过户回我的名下。同时约定过户后,写有他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