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正东,男 22岁,重庆市开县人 2005年入伍,2009年12月退伍,沈阳军区特种部队65037部队76分队 本月中旬在一刘姓战友的介绍下来到广东省番禺一工地打工,为老板夜晚照看挖土机,月工资1200元。据派出所称:18凌晨死于该老板工地,尸体离挖土机10多米,初步估计为小偷所为,但至今不明详细死因,身体有三处大的刀伤。邱正东退伍后一直在家,年初才去重庆一培训处培训开挖机,根本就无财可谋,父母于18日晚才接到派出所电话,因路途遥远,路费还得去借,途中车辆出现故障,所以22日才赶到事发地,23日派出所做笔录,24日才通知对方老板和家属见面,但到如今仍没了一个赔付方案,死者父母偕为农村老实人,家中无粮,朝中无人,走投无门的情况下借住一番禺打工的堂妹的出租屋内,5个家属和堂妹一家三口就挤在10多平方的小屋内,父母伤心已病...... 请问现在如何处理这件案子?如何找人,找谁赔付,派出所现在也不说出事的工地的老板的详细资料
我是03年退伍,07年才分配工作,在未上班期间社保是不是单位帮交,如果是自己交的话,是按什么标准交啊,是按现在的工资标准来补交,还是按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来交,还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来交,这期间没有交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吗?有法律规定没有?
我是2004年分配到县电力公司,一直都是非正式工待遇,有政府安置办介绍信,安置卡,安置办说要自己与单位协调。
我当兵2年退伍 现在 在1家事业单位上班 工作了8年 我想问下 我现在 公休假包括当兵2年工龄就是10年 就有10天公休假 不包括 我工作只有8年 只有5天 公休假 到底 应不应该 包括?????? 谢谢
您好,我是退伍军人,退伍后由地方<退伍军人安置办>分配到地方水务局,我想知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话,我是否应该有编制!
您好,我是江苏淮安人,我是08年12月退伍的,正好当年推出新政策:退伍军人免费技能培训,由我们自己选择一家培训机构(有4家提供选择)。政府给我们每人每年7500元(2年)的培训、生活等费用。但钱是由民政部门下发给培训机构,我们自己是不可以直接拿钱。可是学校却说会把学费外的钱发给我们。 当时我选择了汽修专业
本人2010年1月由民政局分配工作到当地工厂上班,公司经培训后进入工作岗位,当时公司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在实际进入工作岗位后方知试用期为6个月(岗位为公司下属分厂);4月底在得到工资条后才得知工龄工资需2年后才开始按入伍时间结算工龄工资。(本人已找公司相关部门证实此事,他们的回答是刚进厂对其公司没有做出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