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老板缺钱投资一项目,求助B公职人员,给3分息。一年后被纪委监察局查出并没收了利息。 2:A老板和B公职人员每人出资50%共同投资一政府招标项目,被监察局发现后盈利全部没收。 请问监察局这样做合法吗? 公务员不能参加民间借贷吗?根据什么规定可以没收利息.公务员法规定经商只有处分呀,没有没收这一条吧?
我借给被告2o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借条未注明。今年6月15日到期。至今未还本金及利息,我能诉被告本金及利息吗
法院对民间利率最高有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超过范围的不予确认。 是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我于2008年向某同学借了5万元,当时写了借条说2010年归还。后来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2011年10月在原借条上添加“由于暂时困难,延迟至2011年底还”的字样。期间一直未还过钱。现在对方已起诉至法院催我还钱,同时要求我偿还2008年至今的利息共7千多元。 我想问一下,这个利息我可不可以不支付?因为当时
被告因经营立据向原告借款,约定年利率11.826%,还口头约定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审结,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对逾期加倍利息不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加倍的,是按约定利率加倍的,但加倍计算后的
被告因经营向我借款,立据约定年利率11.826%,口头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当时双方以立据约定利率替代书面协议。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