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事项,超过一年的就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问是这样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
中国建筑海外公司在越南注册了一个建筑分公司,它在中国邀请了一批中方技术员工到越南工作,在越南分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为我们买社保,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没为我们买社保为由,要求自动辞职,公司是否应按中国劳动法给予我们的经济补偿?我们可以用哪部法律来保护我们?我们是否既受中国劳动
中国建筑海外公司在越南注册了一个建筑分公司,它在中国邀请了一批中方技术员工到越南工作,在越南分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为我们买社保,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没为我们买社保为由,要求自动辞职,公司是否应按中国劳动法给予我们的经济补偿?我们可以用哪部法律来保护我们?我们是否既受中国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是否适用于7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件?
2010年1月3日由于煤气主管断裂造成该楼住户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到目前煤气公司都没有就赔偿进行磋商,我想问一下如果在7月1日之后与煤气公司进行谈判是否适用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
2010年1月3日由于煤气主管断裂造成该楼住户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到目前煤气公司都没有就赔偿进行磋商,我想问一下如果在7月1日之后与煤气公司进行谈判是否适用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