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月30号在中介跟卖方签订了一个购房合同,房子总价50万,首付30万,我是贷款的,所以合同上写着剩余20万在6月15日前付清。结果由于第一次的评估单,银行不接受导致银行放款日期晚了一个月。现在卖方要求赔偿违约金,我觉得自己很无辜,一直都积极配合工作。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以下是合同内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时间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2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2条是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2万元,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在此期间,在7月5日前,卖方一直没有提到过违约金,只是口头上说,尽量快点(赔偿损失也只是说付点利息就可以了)然后最好能给我们解决5-10万(因为他们也跟朋友借了钱去买房子,想快点还给人家),但是5号以后态度来了180度大转变,直接说要求赔偿违约金。这不是设个套给我跳吗?一开始说晚几天没关系,最好能稍微解决点钱,后来却这样子。如果一开始态度就不好的话,怎么的我也会跟朋友借钱把他的先还上啊。现在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叫我付违约金吧,我真的很无辜,找中介责任么,又找不到,合同上根本没有中介的任何责任。
你好律师: 急切咨询一下,就是03年我父母在安阳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我结婚用房,当时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商谈好价格后,以当时的市场价付清了房款,但因某种原因,房产证未过户(名字还是人家的),之后几年我们一直找他要求过户,他一直找理由推托,直到今年的10月份的时候,我们又按他的要求补交给他5500元钱(说是
我在北京看上了个二手房,定金交了3万,申请公积金贷款,房款的方式为非资金监管,已经签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是我爱我家,明天要求我做网签并交首付,我现在就是不知道首付,有没有保障或是有没有风险?!
2010年4月,在一房产中介介绍中,我看中一套房子。之后和房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房东的户口在该房内,因此在合同中写明了:要求房东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户口迁出。之后虽然多次催促,但房东知道现在10月29日,仍未将户口迁出。请问,这是否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呢?要是构成,该如何索赔?(在合同中只约定了迁出时间,但
我妈妈和我奶奶的户口还在原来的房子里,现在这个房子的户主要求我们迁户口,可是我奶奶现在下半身瘫痪以她现在的情况无法本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二手房迁户口的话一定要本人到场吗?可否代办?
我家买了一套二手房 手续 办完了 可 最后 那 房主因为他的房子装修没好 就一直住着 但是 合同的倒房子的 日期早就到了 该怎么办?
房子是2003的门面商品房按揭的,没有产权证但是有买卖合同现在要出售。第一个问题:现在补齐房贷是否可以拿到房产证。第二个问题:如果拿不到房产证要需要怎么交易。第三个问题:要是需要公证,买卖合同是否要更换买房人名字。相关的法律知识懂的不多 请说详细点。
我买二手房以和房东签了合同,如一方违约必受法律责任,但合同上没注名违约金是多少,房价是二十万我已附十九万,还有一万过户后附清,有收条,他拿我钱去买了房子现在又要来退我的房子,我想知道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已
我于2010年9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当天楼下的住户来反映我这卫生间漏水到他家去,漏水修理要把墙体打开,花费要数千元。但原房主卖房时并没有跟我说明这种情况,我们当时签订的合同上,只有那么一条和房屋质量有关的条款——“我(指原房主)保证房屋无重大问题”。原房主房子卖后举家迁往外地,现只知道他的QQ,找不到
本人购买一套120万的二手房,评估价为90万。按照目前的首付30%的规定,实际首付应该为57万,但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的首付款为27万。我的问题是,这30万差额款应由谁来监管?是第三方中介吗?如果卖方要求把差额款给他,这样有风险吗?需要什么相应的有效合同吗? 或者能不能在贷款批下来前,先过户
我想问一下二手房买卖中二手房水电费等结算的节点是什么时候?是以房屋过户时间为基准开始结算,还是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基准?还是以最后交房日期为结算点?是买卖双方同时到指定地结清费用还是只需卖方提供费用清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