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于2000年向别人借款12万元,借条上并未写明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是分期付款。在2002年8月的一次还款中却写明“还息600元”。 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说明分期偿还的民间借贷合同,只有当期自愿还的有利息,对以后还款不产生影响? 法院推定的利息为“1%”
法院对民间利率最高有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超过范围的不予确认。 是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我于2008年向某同学借了5万元,当时写了借条说2010年归还。后来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2011年10月在原借条上添加“由于暂时困难,延迟至2011年底还”的字样。期间一直未还过钱。现在对方已起诉至法院催我还钱,同时要求我偿还2008年至今的利息共7千多元。 我想问一下,这个利息我可不可以不支付?因为当时
同事向我借钱12万,说好2012年7月还,至今未还,打了欠条。现在同事被抓,房子抵押给银行,欠外债一共250多万。同事有一女儿,在澳大利亚,有房产,同事有退休工资。想问,同事若无能力偿还欠款,其女儿有为其母偿还欠款的义务吗?若无能力偿还贷款,法院会怎么判决?我的钱以什么方式要回?非常感谢!
给别人担保了高利贷6万,借款人已经每月还5400的利息还了20个月,九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已经还了10万多,(他们按利息算的,不是本金)现在无力再还,现在那个公司每月让我给他们2000,我已给了6个月,可是这样什么时候是头,我在事业单位上班,不给他们就整天骚扰我,急求解决!怎样可以撇清?打官司的话可以吗?急盼回复!
被告因经营向我借款,立据约定年利率11.826%,口头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当时双方以立据约定利率替代书面协议。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制执行
我为朋友担保借款,借款合同上有两个债务人A,A妻与B签订,我的担保合同中写的是我为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这样能认为我是给A和A妻担保的吗???? 我是为A担保还是与A和A妻担保,主合同和从合同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