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详见太原市万柏林区2009万刑初字第225号所谓的闫利生故意伤害案。 1.万柏林公安分局明知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及另外六、七名男子持械殴打闫利生在先并致闫利生头部、左耳、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等多处受伤的事实,而闫利生仅仅自卫了一拳,却先把闫利生关进看守所,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这样隐瞒真相、歪曲事实:“2008年10月12日15时许,嫌疑人闫利生在太原市小王村因租房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后,将师俊伟殴打致轻伤。”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既包庇行凶者师俊伟一伙,又诬陷受害人闫利生? 2.万柏林分局明知有上千名现场目击者,却偏偏只让参与殴打闫利生的焦海红、李左平夫妇来写证言证词、抓获经过,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指示他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 3.师俊伟的轻伤鉴定结果不到24小时就出来了,而闫利生多处受伤的事实万柏林公安分局却向检察院完全隐瞒,直到闫利生被逮捕4个半月之后,万柏林检察院才发现闫利生有伤,于2009年2月27日退回万柏林公安分局,要求给闫利生作鉴定,警察这才被迫给法医提供了闫利生仅仅左耳一处受伤的虚假事实和材料,导致法医仅仅给闫利生作了左耳一处的鉴定,左耳为轻微伤,此鉴定结果至今都不依法告知闫利生本人,其余的伤至今都未依法给闫利生作鉴定,对参与殴打闫利生的行为人的处罚决定也至今都不依法告知闫利生,请问这些行为是否涉嫌徇私枉法、帮助隐匿、毁灭证据? 导致后果:闫利生被羁押6个月零9天后,于2009年4月21日头戴黑纱头套、身着囚服、背铐脚镣押上法庭,法官李志强看到生米已煮成熟饭,于是在判决书中仍然隐瞒了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及另外六、七名男子持械殴打闫利生在先并致闫利生头部、左耳、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等多处受伤的事实,判闫利生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最先持械打伤闫利生的师俊伟9000元. 2009年6月12日,闫利生出狱。 2010年4月9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决定立案再审,请问除了国家赔偿,闫利生是否有权追究师俊伟一伙及万柏林公安分局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张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定性正确吗?其可能被判几年?
某月2日11时,李某摩托车被盗,乃告知朋友张,张用摩托车拉李去找,3日晚8时许,张怀疑阿四并与李一起到阿四家了解,阿四父欲打张,被李劝阻,双方正在理论并没有发生打架,这时阿贼带三、四人突然出现,并边骂张边冲上首先动手打张,李拦阻不住,掏出手机报警,这时阿贼一伙已将张围住猛烈殴打并将张打倒在地,张挣扎爬起
一路桥工地因琐事与当地一民工发生摩擦。当事人被该民工所邀7-8人殴伤;未果。相间约一小时左右。当事人邀工友十余名路碰该民工,8人殴之;而后该民工曾到工程处理论,数小时闻其死亡。当事人及其工友随即被刑拘。
2009年7月1日世界通公司被镇江公安以涉嫌传销为借口非法查封。并非法转走世界通公司钱款是什么行为
谁定性是传销的拿出文件来,只能说判案的是一帮不学无术的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