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万柏林公安分局的行为涉嫌哪些犯罪?
万柏林公安分局的行为涉嫌哪些犯罪? 此案例详见太原市万柏林区2009万刑初字第225号所谓的闫利生故意伤害案。
1.万柏林公安分局明知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及另外六、七名男子持械殴打闫利生在先并致闫利生头部、左耳、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等多处受伤的事实,而闫利生仅仅自卫了一拳,却先把闫利生关进看守所,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这样隐瞒真相、歪曲事实:“2008年10月12日15时许,嫌疑人闫利生在太原市小王村因租房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后,将师俊伟殴打致轻伤。”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既包庇行凶者师俊伟一伙,又诬陷受害人闫利生?
2.万柏林分局明知有上千名现场目击者,却偏偏只让参与殴打闫利生的焦海红、李左平夫妇来写证言证词、抓获经过,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指示他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
3.师俊伟的轻伤鉴定结果不到24小时就出来了,而闫利生多处受伤的事实万柏林公安分局却向检察院完全隐瞒,直到闫利生被逮捕4个半月之后,万柏林检察院才发现闫利生有伤,于2009年2月27日退回万柏林公安分局,要求给闫利生作鉴定,警察这才被迫给法医提供了闫利生仅仅左耳一处受伤的虚假事实和材料,导致法医仅仅给闫利生作了左耳一处的鉴定,左耳为轻微伤,此鉴定结果至今都不依法告知闫利生本人,其余的伤至今都未依法给闫利生作鉴定,对参与殴打闫利生的行为人的处罚决定也至今都不依法告知闫利生,请问这些行为是否涉嫌徇私枉法、帮助隐匿、毁灭证据?
导致后果:闫利生被羁押6个月零9天后,于2009年4月21日头戴黑纱头套、身着囚服、背铐脚镣押上法庭,法官李志强看到生米已煮成熟饭,于是在判决书中仍然隐瞒了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及另外六、七名男子持械殴打闫利生在先并致闫利生头部、左耳、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等多处受伤的事实,判闫利生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最先持械打伤闫利生的师俊伟9000元.
2009年6月12日,闫利生出狱。
2010年4月9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决定立案再审,请问除了国家赔偿,闫利生是否有权追究师俊伟一伙及万柏林公安分局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lsaiy……(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0-06-20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