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因2009年检查出子宫癌经做手术后身体状况良好,到2012年因腿痛到医院治疗开始入住神经科,后经核磁共振检查臀部长有包块具体是什么东西不清楚,只是说是包块也没说是不是肿瘤,后被神经科转入骨科治疗,在骨科直接做了手术(伤口约30厘米大小),手术后一个月臀部留有10厘米大的伤口一直好不了,伤口内每天都流脓流血一直到我母亲死亡伤口都未能好一只都是流脓流血,经过在医院三次手术后我母亲伤口任未有好转,医院要求我们转院,我们没有转院一直留在医院治疗,医院每天只对我母亲简单的清理下伤口和打一些消炎的针水,没有其他任何措施,医院医生极其不负责任,有些时候换药都要我们家属亲自动手换,治疗途中因预交的医疗费用完,还帮我母亲停过一段时间的针水,一直到2012年5月15日00时08分我母亲在医院死亡,后我们经过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医院方不服再次鉴定,鉴定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我对第2次医疗事故鉴定很怀疑,我想通过再次鉴定能行吗?想为母亲讨回个公道,因为两次鉴定结果相差太大,直接让我们患方无法接受,想请律师给我们回答谢谢!
原告患者因医疗纠纷在法院起诉被告医院。起诉前原告已经申请了市级和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医院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查阅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二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
请问:原告是在5月份以人身损害赔偿立案,而且已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也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现结果还没有出来,医院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会同意吗?是否符合要求?患方可以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吗?如果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结果都出来了,法院是以什么鉴定为依据?非常感谢!
2010年7月7日,卫生院治疗我家亲属导致死亡。17:30送到医院,18:30医生才到场接诊,中途家属多次提出转院未获得院方同意,最终2小时后死亡。用药方面我们不知院方有无过错,现想申请做鉴定。尸体已经土葬,用病历能做司法伤残鉴定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一条写到:鉴定专家组同时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1、术前履行告知义务时,与患方沟通不足,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手术名称只列英文缩写,没有中文注解,造成患方理解不足。2、病历书写字迹潦草,过于简单,并有书写错误:在入院病历诊断中未将三尖瓣严重关闭不全列入,而误写为"主动脉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关于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具体指的是什么?它与后期治疗费有关系吗?还有抚养费的赔偿问题,必须是医疗事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给予吗?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一侧喉返神经被切断的患者,他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得到抚养费?
医学会的人说,医疗事故鉴定只看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看医院出据的各项检查报告。请问:1、这种说法对吗?2、如果不对,我依据什么法规反驳她?谢谢
医学会的人员说,医疗事故鉴定只看材料,不看各个医院出据的CT、超声、核磁检查报告结果。这种说法对吗吗?谢谢
患者因胃痛到小诊所就医 诊所给其缓慢静滴葡萄糖观察,10分钟后患者病情突然恶化,诊所即拨打120并就地抢救,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临床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家属不同意死检,擅自火化了死体,使得死因无法明确 问还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