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干休所老干部集资建房项目是党委、人民政府建国60周年为老干部办实事项目。在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于2009年立项。一期工程总投资1481万元,建筑面积10728.72平方米,共建老干部住宅86户,按计划将于2010年8月30日前竣工。根据市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和全面改善干休所老干部居住环境及居住条件需要,结合统建房政策机遇,经干休所老干部集资建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进行干休所老干部集资建房二期工程建设。对干休所老干部旧住宅(不抗震)实施全部拆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 二、旧房改造办法 对干休所旧宅采取统一评估、协议置换的方式进行。经与老干部协商,同意实行旧房改造,并与干休所签定协议。对于非干休所管理住户,参照该协议执行。 三、急待解决的问题 与非干休所管理住户协议置换问题。结合干休所实际情况,同意不收回非干休所管理住户住房,享受与干休所老干部同等置换条件。 关于旧房改造协议置换,我们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1:1的比例对旧房实行置换,对装修、建筑附属物等进行市场评估予以补偿。作为老干部集资建房工程,是党委、人民政府为老干部改善住房条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不同于商业开发建设。因此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使二期工程无法进行。 为保证大多数老干部利益,使二期工程尽早进行,对非干休所管理住户建议: 1、对其住房予以收回。干休所作为老干部生活居住的场所,在服务与管理等政策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就干休所住房问题明确规定,“住所老干部购买的现住房暂不上市交易。”“住所老干部夫妇双方均已去世的,其子女及其它亲属不能购买现住房。”针对非干休所管理住户购买干休所老干部住房,在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老干部将其住房私自对外出售,存在违规行为,对干休所在为老干部服务与管理上埋下的诸多隐患。故对已出售的住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收回。 2、补交物业管理费。参照目前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非干休所管理住户自购买老干部住房之日起相关费用。收取暖气管网和自来水管网抢修改造费用。 3、强拆。
我家有自己房50多平米,旧房改造时,开发商给我们按5000元/平米折价,然后让我们以7500元/平米购楼房。我认为应该是以50多平米自己房换回50多平米的楼房,不应该先折钱,再以高价购房,不知道对否,请答复。
93年起的房子(农村) 建房证上注明2层140平方(实量有140) 现在家里5个人,感觉有点挤,平时来个亲戚也没地方过夜。 请问我可以把房顶加高 变为3层吗 要有什么相关手续吗 (我门这盖小房也不给批了,还有听人家说加高会遮住别人家的阳光什么的 )
我家有旧房;是按照货币补偿,每平方400补的。院落不补偿,说地皮是国家的。我的房产上都有院落平方数、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怎么办
你好 有事想咨询一下 我现在居住的楼房 有开发商想对其进行拆迁改造 楼上的居民大部分都同意 只有我们一楼不同意 请问一下 这种情况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 只要有一户不同意 就不能拆! 请您解答一下 在线等.
公有租房【单位72年用灰渣建造的简易房屋】拆迁买产权,房证标注建筑面积35.11平米与实际测量面积26.24平米,差8.87平米
现在想买回旧房,已经过了十六年了当年卖给他的时候5000元,年纪大了,想回老家住,房产是上一辈留下来的,可以开地方证明,是北京大兴的,不知道打官司胜的可能性大不大,就是想买回来。不知道现在多少钱
家里老人是部队的老干部 部队发了一套房子 现在部队说是要改造(实际上就是动迁) 请问我家是否能所要动迁费 如果能的话 所要标准大概是多少
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县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凡是出租的收取的租金改为到房管会领取,统一归城关房管会管理。原先可领取总额百分之50,以后逐渐减少到百分之30。 不知是领了十五年还是二十年就停止了,此出租房屋归国家(房管会)所有。原房主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私有财产经改造变成公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