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干休所旧房改造
干休所旧房改造 一、背景介绍
干休所老干部集资建房项目是党委、人民政府建国60周年为老干部办实事项目。在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于2009年立项。一期工程总投资1481万元,建筑面积10728.72平方米,共建老干部住宅86户,按计划将于2010年8月30日前竣工。根据市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和全面改善干休所老干部居住环境及居住条件需要,结合统建房政策机遇,经干休所老干部集资建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进行干休所老干部集资建房二期工程建设。对干休所老干部旧住宅(不抗震)实施全部拆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
二、旧房改造办法
对干休所旧宅采取统一评估、协议置换的方式进行。经与老干部协商,同意实行旧房改造,并与干休所签定协议。对于非干休所管理住户,参照该协议执行。
三、急待解决的问题
与非干休所管理住户协议置换问题。结合干休所实际情况,同意不收回非干休所管理住户住房,享受与干休所老干部同等置换条件。
关于旧房改造协议置换,我们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1:1的比例对旧房实行置换,对装修、建筑附属物等进行市场评估予以补偿。作为老干部集资建房工程,是党委、人民政府为老干部改善住房条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不同于商业开发建设。因此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使二期工程无法进行。
为保证大多数老干部利益,使二期工程尽早进行,对非干休所管理住户建议:
1、对其住房予以收回。干休所作为老干部生活居住的场所,在服务与管理等政策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就干休所住房问题明确规定,“住所老干部购买的现住房暂不上市交易。”“住所老干部夫妇双方均已去世的,其子女及其它亲属不能购买现住房。”针对非干休所管理住户购买干休所老干部住房,在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老干部将其住房私自对外出售,存在违规行为,对干休所在为老干部服务与管理上埋下的诸多隐患。故对已出售的住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收回。
2、补交物业管理费。参照目前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非干休所管理住户自购买老干部住房之日起相关费用。收取暖气管网和自来水管网抢修改造费用。
3、强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anxiu……(新疆-昌吉)
提问时间:2010-06-19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