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我在KTV上班时被人用刀子刺伤。具体事件如下:在某包厢,一名服务员与客人(一帮混混)发生口角,被打后逃出包厢,他们就追出来,连我们也被殴打,(当然我们也动了手)。我被人用刀子在后背处捅了一刀。住院15天,背部刺穿,并伤及肺,法医鉴定为轻伤。医疗费8700多由单位垫付着,现行凶者已经抓到,私了后赔偿一万二千元,包括所有费用。其实我知道,如果提起公诉或者不接受私了,赔偿金绝对不止一万二。因不想生事,单位也不愿出面,我想也就算了。然而,单位却让我出八千七百元的医疗费,因为是刑事案件,单位认为他们没有这个义务。
事实上,我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责任被人打伤,我想应该也属于工伤,(单位没有保安,有事的时候,得员工出面解决事情),从道义上讲,单位应该也有一定责任。
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拿到赔偿金,是不是应该把单位垫付的医疗费全部还清??
时间已经过了一年多,那时候,单位和本人均未提出工伤认定。
然而,打架是因为单位的事,单位又没有保安。即使不算工伤,单位也有一定责任吧?单位要求将八千多元医疗费从赔偿金中扣除,是否合理?
请问单位的要求是否必须执行?
可是,现在是按刑事案件处理的,而且申请工伤早就过了时效。
有个老人,有块空地,他就用这个空地,出租给别人临时存放货物,来赚点场地费。一天,有个人拉来一批货物,要租赁他的这块空地存放这些货物,讲好了价钱和期限。然后付款走了。但是都过了期限很久了,也不见这个人来取货。这个老人就烦合计了,他就打开了这些货物,看看。发现原来是批农药,再一仔细看,全部农药都已经过期
家属在步行过程中(乡镇道路,无过街斑马线,穿越公路后在人行道行走。)被超速车辆撞伤。现场有目击证人见肇事者于案发20分钟后才报110及120。被害者送往医院3分钟后医院宣布死亡,法医鉴定为车祸导致脑颅破裂且颈椎5、6断裂死亡。请问对于此类案情是否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如果以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该如何处理,且肇事者未
刑事司法实务中,常常发生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案件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因为,检察院的某些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为了避免受到追究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行为往往会使案件悬而不决,进而加大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请问家人在外打工于晚上11点被人带走`已经6天至今无音讯`我们去当地报案`刑事部门说不够成刑事?我们到管区派出所已经报了案`至今也没给我们任何答复`派出所叫我们等`?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做``?她人从事按摩行业`2010年04月14日晚上被人带出去的`身上无现金`手机我们已经找人定位说是在带走2公里的地方就关机的`我们
应该由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网上在逃,公安机关是否就不用把案件往检察院那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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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人用刀砍伤,法官安排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伤残,法医的答复是“如果是工伤可以定7到8级,但是刑事案件需要和主审法官沟通,家里人都很不明白,所以想问一下工伤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如果在刑事案件人身损伤这方面定下来的伤残等级为7到8级的话,将获得怎样的赔偿,希望各位专家能回答一下,
对于刑事案件,法院发了撤销案件的裁定后,案件是否全结束了 这是一起为迎合上访人而人为制造的玩忽职守案。一审判被告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的过程中,检察院不出庭,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的裁定。对于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