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一个中标单位,在施工的时候才发现我公司中标的单价比业主评审的控制价低很多,后来经查询后才发现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时候因不小心,将业主提供的主材调差部分删除掉了,导致所有的单价均没有进行调差,现在的单价都是按照湖南省水利厅2008年16号文件的基价在计算(水泥280,钢筋3600,碎石60,砂子60)来计算,而当地的实际价格为(水泥360,钢筋4300,碎石85,砂子170),现在业主方及当地招标代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说是在招标的过程当中我们已经认可了,现在不给予调差,可是按照湖南省水利厅2008年16号文件的基价来计价的话,根本就做不了,现在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有什么办法解决没有?
质疑后不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召集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了论证会。包括专家,前期专家。监察,纪检,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等。唯独让没有投诉人参加。得出了不予受理结论。我们应该怎么办。有什么理由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诉 招标中标结果公布后,我们质疑的内容是参数问题。其有个参数预中标公司(我们从其宣传材料和
我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与一家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现已将该招标代理合同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那请问律师,我这份合同今后双方还可以协商变更吗,若变更后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吗?谢谢
对于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代理费用纠纷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对于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代理费用纠纷的解决,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吗?为什么 好像也是签订委托代理和合同的 ,为什么不适合呢 对于下列纠纷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甲监理公司对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引起的纠纷 B、乙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丙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 C、甲建
上海晨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欺诈拖延工期是假的.是恶意的请问怎么处理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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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瑞兴业珠宝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代理加工的信息的真实性,到底是不是真实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