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11月1日签订的认购书,但认购书双方签定的日期是12月1日,因为当时开发商还没有拿到预售证,后来因为一些开发商事先没有说清楚房子方面的原因(我也没有录音或者其它证据),我不想要这套房了,想要退回定金,我11月15日赶在对方还没拿到预售证的时候以开发商没有预售证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定金并裁定认购书无效,法院也受理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开发商在11月20日拿到预售证(也就是认购书上签的日期12月1日之前),但是我起诉日期是11月15日,也就是开发商在我起诉之后才拿到预售证,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呢?
另外我也在网上看到有律师说如果在一审开庭前开发商拿到预售证,法院会判合同有效,这和上面解释的第二条哪个说法正确的呢?
如果挞定的话,除了定金不退之外还会不会追究违约责任啊?因为他认购书上有一条意思是如果违约,届时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交织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房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外,并有权以任何方式将该物业另行出售,因转售获得之全部款项则全部归出售方所得,如转售价不足弥补出售方之损失,不足之数,由认购方负责赔偿。
我们如果办理商业贷款,让开发商指定银行代为办理,如果贷款无法办出可否退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上没涉及贷款退定金问题,是否需要开发商签补充协议?如果自己去办贷款如果办不下来是不是就无法退还定金?还有个问题是如果预售合同上写了两人的名字,办房产证时也肯定是两人的么?两人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不办理财产公证是否可
事情是这样,我近期在某一楼盘认购了一个单位,交了2万定金,但后来发现此单位还没有取得预售证,认购书上写明了签约时间,但是销售后来告诉我在此签约时间之前拿不到预售证了,因此我打算跟开发商协商退定金,如果协商无效我就打算提起诉讼,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假如在诉讼过程中开放商拿到预售证了,从法律上我是否就无法
在这里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我于开发商未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拿到预售许可证3日前)交了一万元诚意金,于开盘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但是由于开发商的事先隐瞒公摊面积问题(先前说是25%,后得知实际为32%)产生分歧,而且开盘前开发商一直未通知我公摊面积有改动,因此,我想退房,请问在这种状况下,我能从开发
之前我在一个小区看中了一个车库没有水电,老板同意帮我处理水电问题,就交了定金6000,但后来他们工程上人说水电处理比较麻烦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现在我想要求退回定金可以吗? 老板开了一张收据我的是第二联的收据 上面没有我的任何签字
租房,先交了定金2800,签了定金合同,但是房东不在本地,于是合同上房东并未签字,约好一周后见面签订租房合同,可是一周后房东突然说有事需要再过三天再签,我因为工作问题不能再等,就不想租了,这个定金能要回吗? 而且房租一个月是2800 定金也交了2800 是不是不能交这么多?
认购书中写明:乙方(买受方)已详细阅读并了解甲方在现场公示的《购房提示》,《房产订购须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户型平面图、公摊构成说明、装饰设备标准、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甲方已就合同正文及其附件内容中乙方疑问之处向乙方作了说明,乙方予以接受,并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不做任何增
我在南京玄武区一楼盘原打算购买一套房子,签了预售合同,付了2万定金,因社保证明未满一年,按房管局限购条例无法购买,现在欲退房,但开发商不愿退付定金,说要作为罚没款。 签预售合同前,我告知他们自己社保未满一年,销售说可以先付定金并签预售合同,拖一拖时间等我社保办好再付首付款。结果在没有任何人告知我的情况
这个12月19日我给开发商交了一千元定金,有一张收据.售楼小姐口头有说七日内要交完首付或者一次性付清,到2013年6月才开始按揭办证和签合同,七日后我如约去办理,他们经理就改口说要到2014年才能办证开发票,现在只是签认购书,一张收据.我想着就不对劲了,没发票没合同,到时候打水漂了找谁去?心里没底了不敢买了,后来他们经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