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第一次开庭,中途律师打电话给我说两件事要我(当事人原告方,身处异地)做决定,一是评估机构是唐山还是**市(**市属唐山管辖)、二是房屋评估费我与被告各负担50%(六千元整,按照千分之五的标准浮动,时价总价值不足五十万元的房产,评估价格怎么会高达一万二千元啊,苍天啊!妙就妙在在律师转达过程中提到了多退少补,要不要对老百姓这样两头堵啊?!),下周前打到法官提供的账号上,我当即提出质疑“为何打入法官的私人账号上”,律师说法官的意思是也可以交到法院,只是案件审理周期会拉长。在这次通话中听到那方背景音一中年女性已一种高亢得近乎于野蛮的语调谈论着什么(具体内容不详,似乎是想通过我律师的电话传达给我某种信息),我随即问律师那边是什么人在讲话,从律师口中得知是庭长(之前提到要提供打款账号的那个法官),这些让我不由得对我的官司不乐观起来!不禁想最终我可以得到一纸相对公平的判决吗?(毕竟被告有身处当地的优势啊,只是关于遗产纠纷的案子,没那么复杂的结构,结果不会太过不公平吧?)某些司法工作者职业素养真是令人民无法恭维啊!还有就是我对法律的无知使我的律师给我带来了极大的不安,他老人家始终是不作为的。希望得到善良律师的指点!我该在哪些关键方面做到努力才能得到相对公平的判决结果、才不会被欺生?在此先深深表示感谢了!!!
二手房买卖时,房产交易中心是否要求卖房当事人必须到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
二手房买卖时,房产交易中心是否要求卖房当事人必须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签名。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
今借到XXX(身份证号)联系(联系电话),现金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整),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可随时还款,此款也可用于将来优先购买科茂锦苑电梯公寓特价房(每平方米1100.00元,不计利息) 借款人:XXX(私章) 时间(两年前)
继承房产的赠与能否重新修改5年前书面协议,要求按现市场价过户?
2010 年5月关于房屋过户问题的法律咨询问题 子女4人共同继承父母遗产房屋55平方米,位于天津和平区河北路。五年前子女中一人(最小儿子)要求其它3人将产权卖给他,并按他提出的房价30万元分配,他付现金,其他人给他办房产赠与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小儿子交付。当时此房市场价可能高达45万元,但为照顾他,兄姐同意了他的
跟前女友合买的房子,产权人系女方,现处在月供期,如想分割房产要提供的购房记录都包括哪些?该怎样分割
跟前女友合买的房子,产权人系女方,现处在月供期,如想分割房产要提供的购房记录都包括哪些?该怎样分割
房产预约买卖协议里无“买方可指定第三人作为产权过户人”的约定,是否可以要求卖方允许买方指定第三人
你好!各位律师 本人与卖方签署了一份房产预约买卖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现在即将需要去过户,本人需要指定一人作为最终过户人,但是这点遭遇卖方的拒绝,其理由是协议未做此约定。我想,原来以为只是一份预约买卖,最终要过户的那个人,我还不确定,即使确定,也不一定有空来签预约买卖。比如,我要过户给我的亲
我爱人是唐山南堡开发区滨海镇的农村户口,而我的户口是外市区的,现要将我的户口落到我爱人哪里(我爱人是独生女,并且我们已办理招赘手续),是否要求我爱人必须有房产呢?
我爱人是唐山南堡开发区滨海镇的农村户口,而我的户口是外市区的,现要将我的户口落到我爱人哪里(我爱人是独生女,并且我们已办理招赘手续),是否要求我爱人必须有房产呢?
房子是97年的时候买的,当时因为是亲戚关系,所以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去过户,后来补签了买房合同,但是合同上只有房主的大儿子签字,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在我手里。现在房子要拆迁,房主也去世了,房主的其中两个子女要求退回房子,当时的房款,由房主的三个子女平分的。后来去找过三个子女,并录下他们的对话,在对话中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