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一个朋友那里购买了一批肉鸡,因为还需要三个月才能出栏,所以我先预付给对方30万作为预计金(为了防止对方反悔),因为手头资金有限,我将分批从朋友那里将鸡取走,由于朋友 关系,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这期间关于鸡场的一切事务均有我出人管理,包括饲料、维护、用药等,鸡场当时有一些剩余的饲料和药品,基本可以用到出栏。 三个月后我到朋友那里取鸡的时候对方要我再付剩余的70%合同款(因为当时的鸡肉价格下跌比较严重,可能是怕我取走鸡后不再付钱买鸡),否则不让取鸡,因为手头资金有限,而且和当初 约定的不一样,所以我们发生争吵。并将已经装运上车的约20万的生鸡取走。 事后鸡场因无人管理,死了很多鸡,朋友将我告上法庭,要我偿还未付的70万,并将剩余的残鸡取走。 双方因30万是定金还是预付金的问题争执不下。 后来法院最后作出裁定,在双方都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应该在交货的同时支付货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定对方胜诉。原因是我在签订合同后接受管理鸡场并在其间 曾经处理过肉鸡下的鸡蛋(通常情况下鸡蛋都作垃圾处理或送人,由于去年鸡蛋价格比较高,我将鸡蛋做了整理卖了将近7000元钱),视为我接收到了标的物,应该履行实际的交付义务。 请问这样的判决我应该上诉吗?上诉的几率有多大?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原、被告于2007年7月22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出租装载机给乙方,设备总价为41.48万元:二、租赁期限4个月(自2007年7月22日至2007年11月30日止)。三、租金及结算方式:1、乙方提机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18000元,2、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0元,每月25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00元;4、若乙方在2007
我于2009年8月18日在恩施购买了一套约75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合同约定总价16万,双方签字后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余款6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并约定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给我。2010年经过多次催促,叫对方交房,但他都以新屋未完成没有交房,直到2010年8月他家搬新房后,我再次催促搬家并过户,他才拿出拍卖合
我现在买了一个二手房,总价100万,单价1万6千,已经交了2万定金,违约责任是中介的既定条款,为房屋总价的10%。现在我不想要了,是不是损失那2万定金就算完了?如果打官司,是不是那个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官予以调整呀,应该是多少钱?我最关心自己到底损失多少钱,谢谢!
我家房屋没有什么证于3年前卖给了别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这个协议有效吗 ?现在房子遇拆迁跟当时卖的价格悬殊很大,我现在想收回房子,可以吗?应该怎么做?
1。买方是否承担付款举证责任。2。买方违背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款,提出所谓长达近十个月分别五次现金交给卖方人,竟拿不出一次付款凭证,如何认定其法律作用。3。买方所谓现金付款只有证人(且证人说不清准确数额,其中还有其亲弟弟一人作证)无卖方收款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此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
昨天(2010年11月20日),我的儿子在我们全家所有成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第三方(中介人、证明人)在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住房变卖,请问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这套房子是我们老俩口赠予儿子的,但是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 其次,我们老两口非常不愿意卖
我在10年9月初委托某一中介出售一套房子,很快就有买家有意向购买,于是在9月5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当时买卖双方并没有同时在合同上签名,因为那天我突然有事要先走,中介就叫我先在合同上签名,等我走后,那位买家再过来签名.但那份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具体的付房款首期的时间,也没有写明约定在什么期限内办完所有过户手续.当时合同
父亲已去世,留下拆迁房一套80平方米,共有2个儿子和4个女儿,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儿子把房子转卖给别人,过户时强行要其他子女签名,在调解无效下,买方把其他子女告上了法庭,现在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还有这个买卖合同有效吗? 你们说的这个合同无效,问题是我们宁波地区的法院判这个合同有效,现在法院
你好!我通过中介在沧浪区买了一套未满五年的二手房,合同是2010年10月23号签的,当时房东的房产证还没出来,要一个月后才出来,合同上也注明了,房东于一个月之内办好产证,他也在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办好了产证。然后我们的合同上第四条款 付款方式写的第一条是:“乙方于2010年10月23日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5万元整。根据房管
我房是镇上的二手房,去年买的,镇上很多房子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房产证,所以我买的房也是没有房产证的那种,我想问,当时我签合同时写的是房屋尾款在拿到合同后在交付,期限是一年,在明年2月就到期了,我要是没有拿到房产证我是不是可以不付尾款,房屋同时也属我了,谢谢您,麻烦你解答一下,如果不行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