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8月我被分配到一所小学教书,03年9月我由于家庭的原因需要辞职到外地工作,但是教育局不同意,后来我自行离职到了外地。档案一直放在教育局。拿不出来。12年12月,投诉到市教育局,后来我们县教育局同意我拿档案,13年1月我拿外地商调函到教育局人事科提取档案,拿到档案后我准备拿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但是他们主任拒绝开具行政介绍信,理由是我是在编人员,必须先辞职再开具行政介绍信。1月4日我去原单位开具辞职手续,该校校长和教育局人事科通过电话后,拒绝盖章,理由是我03年没有过1年试用期就离职,不属于在职人员,不存在什么辞职。现在单位辞不了职,人才交流中心不给开具行政介绍信,没有行政介绍信,外地人才交流中心就无法接收档案。一个是我在编,需要辞职。一个说我不在职,不存在辞职。现在这种情况怎么办?为什么我10年没有在家工作,现在想辞职都不行,是故意刁难吗?现在我无从下手,请大家帮忙想想办法。
怎么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现在怎么才能开具行政介绍信?现在是无从下手啊。
2010年10月别人求我帮忙给他的勾机找活干,并拿五万元钱让我帮忙,于是我和工程承包人联系并把五万元给了工程商,工程商给我打了收条,他们之间草签了协议.12月底工程结束,工程商走了,可是2011年10月求我帮忙的人找到我说工程[勾机]干赔了并让我退赔五万元,理由是1:工程商为完全履行合同,2:给我办事的五万元他不知道也没同意给
律师:你好。 我准备在地址为:大兴区A镇B村注册公司,可是大兴工商局给我的答复是“区政府发通知了,你选的地址已经冻结公司注册,因为要建设首都第二机场,涉及拆迁”。 近期得知,B村是否可以注册公司,取决于注册地址是否属于“规划红线”范围内。为了确认B村是否在“规划红线”内,我联系了市、区、镇,三
“抽象行政行为”在现行的法律(行政诉讼法)中和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提及过“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新乡市物价局的文件针对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更新费的通
您好,我是一个刚刚招聘的教师,代课期间档案一直在保定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因今年教师招聘把把档案提回,档案里有一份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我想咨询一下,再定工资的时候是不是应该以这个介绍信为定工资的基准? 现在定工资是以专科和本科来定的,如果以这个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离得工资来订 是不是工资会更高呢?谢
今天在南方华普大厦本想去招聘会找工作,结果被1楼的招聘大厅叫住进去本以为是招聘会,他说帮我找工作交两百找到我满意为止!后来我在网上查了下说他们是骗人的,我还没接受他们的服务想退回钱,该怎么样做?能退得回吗?怎么他们能骗那么多年的?
从单位离职了(国企),因为不同意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只好先将档案转到人才市场,然后通过人才转档案户口。调档函出具后(要求开具工资介绍信、行政介绍信),原单位只给寄了档案,没有开具介绍信,直接导致人才没有办法确认我的干部身份,并且开具介绍信,也就没有办法做人才引进调动户口和档案,请问原单位这样不负责任的
我从中科院研究所调动工作到一所高校,调令下来后要开具行政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但原单位说他们可以开工资关系,但是没有行政介绍信,并说他们重来没有开过什么行政介绍信,没有听过,但新单位两个都要。我该怎么办?行政介绍信和工资关系有什么区别?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发现银行存款账实不符,经过调查确认单位的负责人使用行政公章绕开单位财务直接通过银行将数十万资金汇到另一单位账户上,请问这种做法存在什么问题?如果上级审计单位发现这个事情,肯定会闹大,但身为会计,直接上级还是本单位的负责人,所以比较矛盾,最妥当的办法是什么?
尊敬的律师,您好。 首先说明下我的情况,我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10年在无锡地区投资建立公司,当时去我就就职于无锡公司,但因为就职问题,在今年4月份公司决定清算并对员工进行解雇。公司对我的解决时将我介绍到上海代表处(两者法人不同),并以这条件要求我写离职申请。因与公司的感情和行业的喜好当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