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户口在没有拆队的大队里面,没有安置过,没有享受过平方;能否算拆迁安置对象?
原本生产队只拆分了一部分,我和我爸还是农村户口;我,我爸,我妈都已经安置过了,我妈已经征地,户口变成了居民户口;我,我爸户口还在原剩下的生产队里面,还是农民户口; 2011年7月生了我家宝宝,我把新出生的小孩的户口(现在上海新出生的小孩都是城市户口,没有农村户口了)跟在我的户口里面了; 目前情况下,剩下的生产队再次征地拆迁的话,像我小孩的情况能分到安置房吗,我家宝宝能算安置人口吗? 目前的情况就是:没有宅基地房子,我,我爸,我小孩的户口还在生产队里面,但是我和我爸之前因为拆迁安置过了,当时拆迁比较早,没有大龄青年照顾这种政策,只有一个独生子女照顾;目前我家小孩(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户口还在原来生产队,按照道理来说有农村村民建房条件(新生儿户口强制变成居民户口,这个也不应该影响到农村建房条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三十条 :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可以计入户内;从这点可以看出我家宝宝应该算是新生2队的村民,有建房条件。 我家宝还在没有拆对的生产大队里面,也没安置过,也没有批过平方,应该算是符合批建条件的对象吧?应该也能算进人头吧?
请问下:我是有户口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是否属于安置对象?
我是重庆双福新区高浒村的,于2009年双福新区引资租地中租用土地及房屋。在租地之前我和我父母的户口是分开的,也就是我父母一个户口本,我和妻子女儿一个户口本,租地前由于没有把父母的房屋产权分给我。造成我是属于有户口但无房屋产权的村户。在租地协议上是由我父亲签名的合并安置协议,协议上我父亲要了两套还房,但都
请问下:我是有户口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是否属于安置对象?
我是重庆双福新区高浒村的,于2009年双福新区引资租地中租用土地及房屋。在租地之前我和我父母的户口是分开的,也就是我父母一个户口本,我和妻子女儿一个户口本,租地前由于没有把父母的房屋产权分给我。造成我是属于有户口但无房屋产权的村户。在租地协议上是由我父亲签名的合并安置协议,协议上我父亲要了两套还房,但都
我离婚后,子女判给我了,儿子是城镇户口。现在我们这里在进行农村拆迁安置,想咨询一下,现在我儿子能不能享受安置补偿?
我是一名试用期的公务员,户口一直都在老家,是农业户口。今年国家搞开发,老家的房子被拆了,因为我是公务员身份,所以不能享受安置房,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么?
一个户口本,两本土地宅基证,法律意义上讲算几户人家?假设两年前其中一本宅基证的房屋已拆迁,该房屋的人口已安置,两年后另一宅基证的房屋也遇到迪斯尼拆迁,已安置过的人口生了小孩,已上好户口,问:这次拆迁该小孩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备注:拆迁安置是按人头算的) 拆迁办在我怀孕的时候说可以享受,等我生好上好户
写过协议将户口迁离,现在没有履行,动迁时是否不属于安置对象?
我妈妈在20年前写过一张协议,协议内容是在我出嫁后将户口迁离出现在的户口所在地,我现在没有迁离,请问在动迁时是否能凭这张协议将我排除在安置对象内?
2003年农宅动迁,按照当时(2002)13号文件规定,以及当时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只能按有证面积(宅基证)认定补偿面积,与户籍人口无关。那么请问是否所有户籍人员均视作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包括有无立基但户口在册的孩子吗?
2009年丈母娘已故母亲的市区私房拆迁,当时房子面积大约70平方左右上下层,10个户口,三个户口本(丈母娘和老婆一本)(丈母娘姐姐一家和女儿一家一本)(丈母娘姐姐儿子一家一本),唯一的两个子女都住里面。最后谈下来以面积做补偿拿了三套大房子,丈母娘有执照开小店的,和我老婆2个人拿了一套大房子。新房子产证上也写
我现在已婚但户口没有迁移,我老公是外省的,因为我们工作的原因在我家这里,所以儿子得户口也因为他上学便利上户口上到我户口上了,现在我父母这里拆迁安置分房按人口每人分40平方,我们的情况可分到安置房吗?
我妈是重庆人,嫁至湖南(我爸是湖南人),但户口仍在原籍重庆巴南区东泉,属于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因上学原因,户口签至重庆,和我妈一起一个户口本,她是户主。但我们在东泉没有土地,在湖南因没户口也未享受当地农村相关的福利政策(包含土地分配等),请问这种情况,在重庆,我们能享受什么当地农村福利政策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