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3月进入公司,公司管理相对来说比较规范但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争议。公司说加班费计算基数主要以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书中有明确约定按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2倍/3倍。公司这样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吗?
我的合同上约定工资为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福利工资500元。)加班费按劳动法规计发。但员工手册上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发。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按员工手册计发。我并未与公司签变更合同的协议,按合同计发,公司辩称福利工资是辅助工资。不是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到底是多少?法律依据在
我在一家游乐园工作 每周休息一天 周一休息 周末上班 每天上班8小时 周六周日每天加班一小时 旺季时 每天加班三小时 请问 这样 怎么算工时 怎么算加班费? 老板说 加班费 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920元)算 算法是 920÷26÷8×Y(加班小时) 这样算合理么? 我觉得不合理 希望高人指点 谢谢~!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员工,我们这里一线员工的月工作时间最高三百六十多小时低的二百五十多小时,我想咨询这样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客服,原上班时间是8:30-18:30,一周上3天半,以固定星期中单双日(如二四六或三五七,周一为每人半天),晚班人员是18:30-23:30.现在公司内部改革,减少了一位晚班客服人员,只有2人轮班,时间改为9:00-21:00。 我想请问,那如果碰到法定节假日,如上班则3倍,若正好轮到休息,是否应该补休?
本人在一家外企上班,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公司对我们实行综合工时制(就是每年年底按照150%结算一次加班费)。现在结算加班费的时间到了,公司却只按照基本工资给员工计算加班费(也就是说节假日的工资乘以1.5倍后还没有平时一天的工资高),请问这种计算加班费的方法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我
1、公司每月扣风险金,可以不受提前1月提辞职申请,自动离职不?第二,可以申请仲裁合同无效不? 2、加了两个多月班,不发加班费。这个如何算加班基数?合同上写的工资只是实发工资的近1/4,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
我们公司的正常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到下午6点,其中中午12点-13点为午餐时间,刚好一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是由于公司是物流行业,每天下午6点下班后都不能完成任务,就不得不加班完成任务后才能离开,因为不完成任务要被绩效考核,月工资就要受到影响,现在公司提出了一项制度就是每天加班时间按照下午7点钟后开始算
我们公司的工资结构是这样的:基本工资1050元、绩效考核工资850元、餐费补贴330、话费补贴1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金为基本工资的8%。现在公司直接把平时每小时加班费计算为6元一小时,周末10元一小时,国家法定假日14元一小时,而且我计算了一下它的这个小时加班基数是按照:1050除以21.75在除以8 就约等于6元一小时。请问它
公司每日工作时间是7.5小时。 周五 17:30-24:00 属于休息时间,但是做活动加班; 周六日,两天均是 06:00-23:00 做活动加班; 我写加班申请是按小时计算,则40.5小时。则可补休40.5/7.5=5.5日。 但是公司说只能计算周六日加班,而且只能计算两日。 请问公司这样的计算和安排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