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租地
合同上注明:合同期为三年(2010年签订合同),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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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期为叁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至,如乙方因收成,需延期至2014年1月30日(延迟10天以上按一个月计,9天前无需计)补回租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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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中有个明显的问题,承包期为叁年,但后面详细的时间为4年}
请问这个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承租期按哪个时间算?如果无效,我岳父该怎么办?
现在对方要把地收回,就不会再和我岳父续签或更正了!那我岳父能否根据上面的合同续租到2013年12月31日?
我想问你一下,我们同别人签署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10年元月1日至起至16年12月31日,租期6年,然而后面又有一条说八年期满后的事情,请问这份合同是否还为有效合同
"房屋出租年限为叁年,从2009年7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终止。" 请问这条是否有效。。。3年和后面手写的日期不一致。我现在想提前收回房屋,而对方则咬紧房屋出租年限是三年。合同后面条款也写明出租房屋满期后,如需续租,需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缴清房屋租金后方能继续使用。(由于我不想再租,所以至今都没有
我公司欲与物业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期约为50年。为了规避法律关于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之规定,我公司与物业约定:租赁期20年,到期后除我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则合同自动续期20年。请问该规定合法吗?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定,暂定面积与房产登记机关+8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算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合同第二条) “该商品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99000元。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收下列税费。1,代收房产交易税。2,代收房屋契税。以上所收费用包括在收房总金额内。”(合同第四条)
第一条:该房屋租赁期限共6个月,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第二条:该房屋的年租金为9000元。问题在“6个月”跟“年租金”,我现在交的9000元的房租,但是因为个人工作调动不能继续租住,可是合同里规定要付30%的违约金。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房屋出租年限为壹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实际情况我是2011年10月1日入住的)"壹年和后面手写的日期又不一致,请问这条是否有效。我现在是2012年9月30日提前退掉房屋,而对方则咬紧房屋出租年限没有到期。请问我这样是否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