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身怀六甲的孕妇,在银行工作。今年7月因有先兆流产的迹象,医生给开了卧床休息两周的病假条,我们每年有5天的公休假我没休,结果今年单位没给我发1000多块的公休假的钱。我想问下这合理吗?
本人怀孕前3个月由于反应强烈,向公司请了1个半月的病假,有医院的病假条,但是公司还是扣除了我病假期间的全额工资,并且,在我上班之后,从我的后一期工资中,扣除了我病假期间公司垫付的我个人部分的社保费,公司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另外,由于我刚进公司时候的岗位是计件制的,合同签的也是计件制,但后来岗位调动,
怀孕3个月 妊娠反映 请了一个多月病假 继续请领导说病假不能让其他员工带,也不能快递 之前有过一次快递 公司在昆山 由于路程较远来回要3小时 所以不方便去公司办理 领导说下周去公司办理手续上班,否则将按矿工处理 我请的病假都是市立医院的,请问公司有权按矿工处理吗?
由于怀孕早期身体不好有着先兆流产的现象,经医生的诊断需要休假用药及每周复查,所以本人每复查一次根据情况给单位一连递交了4张医院开的病假条(每张一周假),现今身体已无大碍可以回岗上班,可单位以调整岗位为由让我在家等通知,要是单位迟迟不通知,我该怎么办?我在单位工作还未满一年,会影响我享受孕妇的合法权利
由于最初签订合同时填的是工资总额,我想请问这个工资总额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是否等同基本工资?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必须按这个金额发放么?如果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工资组成进行调整。如工资总额5000.分成基本工资2000.岗位工资1500.其他福利1500.这样做是否违背不能对孕妇进行公司调整的法律要求,谢谢!
我从9月开始口头请的病假,上级和公司都认可,并提醒我补交病假条。我交完病假条后,公司翻脸了,说我9月消失,按旷工处理,已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我交了他也能说没交,即使我按公司规定走请假程序,他们也可以说没有。 我想问, 公司规定要三甲医院的病假证明,但是现在交了他们也能说没交,请假了也可以说没请,我要
我当时和单位咨询请病假不要什么手续,她们告知我需要假条和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我提供之后,他们又向我要病例,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