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诸位律师,我公司财务主管,为私吞一笔完全靠她的个人关系帮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款,在外私自找他人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代开票公司和付款单位做了一份购销合同,付款单位按照合同支付支票,题头单位空白,财务主管手填了我公司名称,在我公司银行账户入账,但随之被其提走现金,这笔资金的进账出账,在我公司总明细账分类账和记账凭证中无任何显示。临近年底,我公司梳理未收的货款时发现这一事实,购货单位称,按照送货单和正规合同付出支票,是完全正规的,我公司的问题与其无关。(注:当时因为是她一手主导此事,我公司虽然出车辆出司机在外购买了货物送达付款单位,但是她本人现金购买,我公司并无太多证据显示,只有简单的记账,某月某日送货到某单位多少货物多少钱未收),我公司报案职务侵占,因无有力证据,未被公安机关受理,财务主管也逃跑掉了,完全失踪。现请问,此种情况下,按现有的证据,我公司可否向税务机关举报代开单位和她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票面额8万元),如举报,因为最终支票走向是落到了我公司账号,因为没开发票没交税但实际得到了货款(虽然是表面上的后又被她私吞),我公司会不会被查处偷逃税款?国税稽查部门会否彻查我公司所有账目?
我的朋友因涉嫌购买仿造增值税发票,到了检察院又退补回公安了.我去问了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是说我的朋友帮其客户购买的票主观上不知是仿造的,检察院认为要以虚开来增值税来抵税定罪的,票额30多万,税款为四万五千多,他的客户还没进行抵税,我的朋友是他的客户让他去购买的,他是在帮忙,在量刑上是否会对他轻点.就从本案的金额看您
在采购货物时,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需要票的公司,然后货物我自己卖了,票收4%r的费用,总金额涉及420万,现在是取保侯审状态,还没有到检察院阶段,请问如果这个金额,具体判刑会判多久?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来最大化帮助自己!另外个人和公司行为会有多大的量刑差别! 是税款合计总共是420万元,税额71左右,现在公安说
公司进账项增值税发票较多,自己公司抵扣不完,就把多余的增值税票以较低的点位开给别的公司,和这个公司没有正常业务,只是开具发票,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家人因上述罪名被刑事拘留,中间未有任何调查,直接电话本人至派出所,然后签字关押。家里现在收到的就一张拘留通知书。近两天派出所通知补缴税款,但家人至税局,税局说案情未转移至当地,另外必须经过税局检查队笔录后,正式出具补缴税款通知书后才能补缴。现在人已被关押一周时间,家里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是否需要请律师
我朋友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公司有两业务员属于挂靠的(即自己接单,自己采购,自己销售)公司只收取点管理费用,去年他们提供我朋友两张共计12万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他们是购买的别人虚开的那种,现在对方公司已经查出来了,我想咨询下我朋友做为公司法人将会承担那种责任,谢谢。
朋友介绍别人虚开了15万元带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税费是不到一万元,朋友的好处费是不到一千元,请问他会被判罪吗?会判什么罪?
请问各位律师:有一公司是从事农业生产,己申请到免税发票,年生产能力不到500万元,主要供应超市销售,由于超市要求量大,80%只能从农副产品市场采购来满足超市需求,其总销售额达2500多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2500多万,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