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两套公产房(企业产)房子,一套一直有我一家居住,一套由母亲居住。父亲前几年已经去世,现在母亲想把房屋过户变更成自己的名字,需要子女签字公证,但是我哥不同意签字,请问,能否通过诉讼要求他履行签字手续?另外,公产房既然可以买卖置换,为什么法院不受理此类诉讼呢。希望哪位律师能帮帮我们。多谢!
感谢各位律师,
父亲房屋是80年代初福利分房,后来通过拆迁分的两套独单,目前属于房管站管理收取租金,我们和房管站协商过,房管站回复是过户需要所有子女一同到公证处公证才可以。我就不清楚,夫妻一方去世了,为什么就不能通过户籍证明或者结婚证过户到另一方的,如果子女居心不良,既不赡养老人又不签字同意过户,那么丧偶老人的权益怎么维护。等到老人去世了,遗留的问题会更加的难以解决,而且亲属间的关系也会因此破裂。现在我母亲年纪大了,生活不能自理,既然公产房能够通过置换来出售,想通过置换或者出售换到一楼已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条款呢,现有公产房法规关于继承承租权我感觉看似公平实际不公平,老人辛苦一生为社会做贡献,赡养老人,供养孩子,分到的房屋,到老了还有可能不是自己的,更不能自己处理,现在这种情况应该不是我们一家遇到,希望有识之士能够为我们呼吁一下,感谢大家了。
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
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王某参与某集团的走私案件,在取得检察机关的批准等合法手续后,将王某黛博,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后,王某被证明是无辜的,但是经过公安机关的长期关押后,王某的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王某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的行为??? 我问的不是国家赔偿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我父亲名下的公产房于1985年给我结婚并一直居住致2010年9月拆迁为止。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办理更名时房产处非要其他三个子女都到场签署同意更名给我的同意书。但是有两个人根本就不同意给我更名所以不来。按建设部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合同法第二百三
我1998年公产房由于当年没参加房改至今不能更名买断怎么办?
我单位工商银行在1998年福利分房时分得的省审计厅所属的公产房一屋一厨,该住房原居住人是郝振福,郝振福是吴岩的公公,工商银行职工吴岩(和我同单位)将该住房交出,她才能得到工商银行分得的二屋一厨,由于我当年没参加房改,从2004年我想参加房改买断产权时(省房改办)发现在哈尔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底子名字是郝振福不
我1998年公产房由于当年没参加房改至今不能更名买断怎么办?
我单位工商银行在1998年福利分房时分得的省审计厅所属的公产房一屋一厨,该住房原居住人是郝振福,郝振福是吴岩的公公,工商银行职工吴岩(和我同单位)将该住房交出,她才能得到工商银行分得的二屋一厨,由于我当年没参加房改,从2004年我想参加房改买断产权时(省房改办)发现在哈尔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底子名字是郝振福不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出?
我是利害关系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意见,向国土局提出信息更正申请,要求国土局更正99年颁发的初始宅基地土地证登记人的名字,2012年10月31日国土局的答复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让我取得登记人的书面同意后,国土局才办理更正。我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办理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证据:1、登记人是城镇户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