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一单位的出纳会计,他在95-98年以虚增,现金支票支取的方式动用了单位13.6万,虚增32笔,分16次取出,其中97年10月1号以后是4笔2万5。2002年单位给他换了工作岗位到其他科室工作,也免去了第一党支部书记。新刑法是97年10月1日颁布的,在这期间跨度了老刑法与新刑法,检查院是在2010年1月立的案,以贪污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事过12年了,急需请教追述实效的问题。 另(新刑法以前的数额按老刑法处理,新刑法实施后的数额按新刑法处理,是否可以按超出追述期不于追究刑事责任)。急需律师的意见。
受害者由于受到威胁而不敢报警,追述时效的法律规定是否仍然起作用?
关于"追述时效"的规定有这方面的确切的规定吗? 如果受到威胁,而不敢报警,时间长了,是否仍然受"追述时效"的限制?
如果只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相貌,而不知道其他的任何信息,是否受追述时效的限制?
假设警察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但是始终没有抓到人,那么过了追述时效后. 即使再抓到人了,是否属于超过时效的情况?
当事人无争议的工伤事实,工伤鉴定部门以已过申请时效不予受理的,是否必须仍要经劳动鉴定部门对其伤残等级
当事人无争议的工伤事实,工伤鉴定部门以已过申请时效不予受理的,是否必须仍要经劳动鉴定部门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法院有无权利委托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评定?
公司职工陈某2007年2月6日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当天住院,于2008年6月26日病情好转出院,由于病情复杂迟迟未愈,医生连续四次作出“休息三月”的建议,最后一次是2009年3月27日,即应休息到2009年6月27日。陈某分别于2009年7月11日、2010年4月29日将恢复工作申请书当面递交和邮寄给公司。公司不安排工作,也不
我的母亲09年6月16号在商场内因拥挤摔伤,导致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手术后恢复情况不佳,于今年4月底做了伤残鉴定。期间一直与商场进行协调。我已准备齐所有的单据准备交给商场进行最后赔偿金额的协调。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到今年6月16号商场还未赔付的话,是不是起诉时效已过,我就不能起诉商场了? 起诉时效应该到什么
受伤日期是2008年11月,工伤十级认定结果出来是2010年5月。请问是否属于超时效?是否可以按十级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已经超时效了还能得到赔偿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已经退休的普通工人,我在一家集体企业工作了10多年在去年7月公司口头通知我退休了,该单位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在今年的4月份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我08年到09年双倍工资和赔偿我养老保险金,我想问下我这超没超过仲裁规定的时效期!如果仲裁不予支持或者说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