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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追述时效

追述时效 我父亲是一单位的出纳会计,他在95-98年以虚增,现金支票支取的方式动用了单位13.6万,虚增32笔,分16次取出,其中97年10月1号以后是4笔2万5。2002年单位给他换了工作岗位到其他科室工作,也免去了第一党支部书记。新刑法是97年10月1日颁布的,在这期间跨度了老刑法与新刑法,检查院是在2010年1月立的案,以贪污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事过12年了,急需请教追述实效的问题。 另(新刑法以前的数额按老刑法处理,新刑法实施后的数额按新刑法处理,是否可以按超出追述期不于追究刑事责任)。急需律师的意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syplw……(河南-焦作)
提问时间:2010-06-07 12:21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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